女孩被前男友蓄意殺害致重傷一級,作案後潛逃經網上追逃歸案,公訴人認為應當處以10年有期徒刑,是否合理?

時間 2021-06-03 02:38:55

1樓:

我要是母親,我就接受這個結果。好好準備,十年後等他放出來,舉全部財力人力物力殺之,彼時年過六旬,已無遺憾,天誅地滅聽之任之。

2樓:霍sir

瀉藥。我們先來看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認為,本案的情節,即便是未遂,也應該是起刑十年以上的那一檔的。

乙個很大的爭議,就是自首情節是否成立的問題: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本案中,嫌疑人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說已宣判正在服刑,所以應該是一般自首。那麼一般自首的定義是,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那麼在自首的認定上,最高法在2023年出台了乙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於「自動投案」的幾種情況界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以上的規定都體現出自首的乙個「自動性」,受害人家屬質疑的是為何嫌疑人的父親沒有和辦案部門的民警一起去廣西將其帶回,。但如果真這樣了,我們的行話稱之為「捆首」是不能被界定為自首的,因為該嫌疑人是被動的歸案的。所以,根據上面的第6條的規定,在這個過程中,嫌疑人家屬如果在其中一直是做著規勸的努力,那麼嫌疑人最終主動的投案了,那也可以稱之為自首。

當然了,這其中到底是什麼樣的,受害人家屬或許也無法得知。

那會不會就不公平了呢?也許會的,所以最高法在2023年又有了乙個通知《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這個通知的出台,使得某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自首行為在效力上變成了然並卵狀態。

該意見有如下規定:

1、在自首情節的審核認定上:

人民法院審查的自首證據材料,應當包括被告人投案經過、有罪供述以及能夠證明其投案情況的其他材料。投案經過的內容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投案時間、地點、方式等。證據材料應加蓋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單位的印章,並有接受人員簽名。

2、在自首情節的具體量刑上: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在具體的量刑上,根據《量刑指導意見》:

對於本案中嫌疑人的情況就算是認定為自首的,其屬於「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收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所以這個案件,具體的案情,我並不了解多少,只是就法律規定談點泛化的原則性的東西。

總之,這個案件上即便認定為自首的,依然可以不從寬處罰。

現在這個案件還未宣判,就下定論有點為時過早,即便說公訴方在公訴詞上求刑是十年,不代表法官審理下來之後就一定只能在十年及其以下的刑期內宣判,到底怎麼判的要綜合整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

當然了,受害人家屬不服判決的,認為重罪輕判的,可以向檢察院提請抗訴二審,即便是判決生效的,也能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也可以向檢察院提請抗訴再審。

至於我對這個嫌疑人怎麼看——渣男。回答完畢。

嗯,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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