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親兄弟,a b是A的兩個兒子,由於B這輩子沒有兒女,A將b過繼給B,而後B死亡,財產如何繼承?

時間 2021-06-01 20:40:50

1樓:蔡思斌

1、如果只是形成民間上的過繼,但並沒有實際撫養關係的,法律並不承認其為養父子關係,則b無權繼承B的財產。

但如B有遺囑另當別論。

2、如果b與B形成實際撫養關係,則為養父子關係,雙方形成擬制血親,不能再繼承親生父母遺產。

2樓:環律師

一、B的遺產繼承問題:

A將b過繼給B後,b和B就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對於這種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認可,則需要看收養時的具體情形,如辦理過收養的登記的,就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如果沒有辦理過收養登記,就看是否辦理過收養公證,是否存在事實收養(如以父母子女關係對外宣稱、履行父母子女義務等)以及和收養人是否簽訂了收養協議,收養的具體時間等因素來確定。

如果b和B存在法律上的收養關係,那麼B去世後,他的遺產就由b以養子女的身份來繼承;如果b和B不存在法律上的收養關係,那麼B去世後,就看他是否有配偶、父母,如果有的話,遺產就由配偶、父母平均分割,如果沒有,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平均分割。

但在大多數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農村,都很少有去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公證的,大多數收養都是事實收養,而且在沒有因糾紛起訴到法院時,大多都還是會認為是存在收養關係,遺產繼承也就按照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來繼承了。

二、b在被B收養後,就和養父B形成了新的父子關係,和親生父母A的父子關係也就隨之消失了,因此,b繼承了養父B的遺產後,就不能再以親生子女的身份再繼承A的遺產了,當然,如果b被收養後,還是和A保持生活上的聯絡,對A也盡過贍養義務等的,則不妨礙A將遺產給b,但這種給遺產就相當於是一種贈與,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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