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活動過程中 志願者休息的時間應該計算進志願時長裡嗎

時間 2021-06-01 08:45:29

1樓:pz平

呃不太了解現在高校的志願者制度,大概檢索了一些學校的規定。(有點像我當年的勤工儉學)

首先明確以下幾點

1志願者服務時長是有考核晉公升評價價值的,甚至有酬勞

2志願者服務時長並無統一標準 ,大多制度中稱為「有效服務時長」,而「有效」這個詞就很值得玩味了

題主跟負責人糾結的點也正是「是否有效」,而且很明顯雙方標準並不相同。

題主的標準:從簽到至簽退之間皆屬於有效服務

負責人的標準:完成具體工作的過程才是有效服務

標準的角度看,題主的標準更科學、公平,客觀上更可衡量、可操作。而負責人的標準過於主觀,容易導致權利膨脹

這就像工作一樣,大多行業沒辦法按照有效產出來衡量員工(工廠的計件、銷售的業績除外)大多任務種只能靠每天工作8小時來結算。而期間職員的休息、偷懶、消極怠工也確實無可避免。

說點題外話,一看到題目的時候,個人一臉問號。

因為在我的概念裡,志願活動是無償的,所以根本不涉及考核這個事情。

而有償的就是工作,比如「勤工儉學」之類的。

志願者(Volunteer)聯合國定義為「自願進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而不獲取任何利益、金錢、名利的活動者」,具體指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不獲取報酬,奉獻個人時間和助人為樂行動的人。

如果是按這個標準,既然本身不要求任何回報,又何必計較時長?

感覺又乙個概念被時代玩壞了....

這不就是打著「志願者」的名義,幹了份兼職麼?只不過可能報酬不是金錢,而是名譽福利之類的罷了

綜上所述:

現實中,如果一定要衡量志願者服務時長,那麼個人認為雙方應至少有如下共識:

1"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應該從負責人接納其簽到,至其簽退之間的所有時間。

2"志願者"的合理休息時間(甚至無工作指派的閒置時間)都應按制度計入「服務時長」

3若負責人發現已無需志願者服務(無可分派任務),應有權終止志願服務,並強制簽退

4若負責人發現"志願者"工作存在問題,應有權終止其服務時間,並強制簽退

5有多次服務問題的"志願者",負責人有權拒絕接納其服務

這樣應該相對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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