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規避「員工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

時間 2021-06-01 08:13:52

1樓:

企業和員工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不得免除法定責任。

所以,請購買工傷保險。注意,工傷保險不等於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險。

2樓:

發放交通補助是另外一回事,屬於企業福利,就算發了出事了該追究一樣追究。我就想到如下方案。

1.把所謂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寫到企業行政管理制度裡面,違反就象徵性懲罰加記錄,備以後遇到非合理路線發生傷害之糾紛留以證據。——可行度高,不過不一定管用。

2.統一並強制安排單位宿舍,作為聘用條件,不服從不予以聘用。並配備上下班通勤車。早中晚三餐問題強制在固定地點解決用通勤車接送——唯一能想到的規避辦法但可行度不高。

認真的來了,他只是個司法解釋(規定),而他本身就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條有提出,只是現在最高法出具司法解釋規定予以明確而已。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現在鬧這麼大個新聞,可以不可以認為最高法在秀存在感?

3樓:還是小電

以上條款不是高院認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裡面規定的。

從這個角度講,我想不到任何可以規避的地方。

發放交通補助這個可以算作是企業福利了,跟工傷認定無關。相關的協議,違背條例,本身一點意義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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