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中沒有提出的證據,在庭審中突然提出,是否可以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時間 2021-05-07 01:27:25

1樓:劉克濫 律師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採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非法證據主要是指取得的方式不合法,司法機關不予採納,但是沒有在庭前會議中提出的證據並不一定是非法取得,另外非法證據指的是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而庭前會議中沒有提出的證據還有可能是其他形式的證據。因此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2樓:吳春輝

民訴方面的話

不違反程式正義

也不屬於非法證據

特別是一審,即便明確了舉證期限,一方逾期提交了新證據,法院也不敢隨便不接受,特別是關鍵證據,對案件定性有影響的話,法院還是會接受的,當然如果關係不是特別大的證據法院可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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