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坐過站拉拽公交司機,致 9 車相撞,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時間 2021-05-06 21:20:24

1樓:福爾摩娟

應該根據相應制度教育他,沒規矩不成方圓。如果大家都沒有制度約束,只依靠道德,這個社會會亂成什麼樣。另說一句如今私家車跟電動車相撞,很多問題都是電動車導致了,可是卻要機動車付全責,這是給他們不進步,不守規矩做出了做好的解釋。

2樓:

不管年輕人還是老人,只要不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的患者,都應該對做過的事情負責,否則如果車子撞死了人呢?如果撞死的是你的親戚朋友呢?

3樓:呵哈呼

這種思維邏輯上出了錯,評定該事件的合理邏輯是:先是惡人,再是老人。

量裁其惡意行為也需:先定罪,再寬大處理。

直接免罪是不對的…

4樓:謝晨

這件事的本身並沒有什麼錯。大家由於本身教育的不同導致觀念的不同。在老人看來,坐過站讓我下車是天經地義的,但對於受過教育的人來說,這樣做是不對的。

現在最重要的事是加強教育,讓民眾的素質進一步提高,便可減少此類事情

5樓:

公車也有自己的行駛規則,作為一名長者,中途要求下車本就是一種失禮的行為,再將由此而產生的情緒放大、傳播導致蝴蝶效應,倚老賣老為老不尊的表現。

如果說情、理難分,那麼請問,如果事件的主人公是一位正值壯年的中年人,恐怕就不會有這麼多因為他是老人的顧及了吧。

所以說,年齡和法律裁決根本不衝突。

6樓:良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面很多回答都說到了……然後,因為我學的一般,但又記得老師講過相似的案例就特別重新翻了一遍講義。

交通肇事罪也是可以的,但是和上述罪名比輕了許多,而且主觀上可以是過失犯。

所以還是應該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

7樓:張某某

先看是否有點精神疾患,案發時是否限制行為能力。若精神正常,其主觀為間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放任。

危害了公共場所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且有危害結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

8樓:

貌似法律對於75周歲以上的老人只是說從輕判決而不是免除一切刑責,要是老人真能無視法律那倒好了,毒梟直接拿老人運毒,老了再去販毒,反正抓住了也沒事兒。

批評教育太輕了,這個責任誰來負黑鍋誰來背,民事賠償強制執行,刑事判決關幾年,一樣都不能少

這些老流氓也就欺軟怕硬,欺負欺負講理的人而已我說老流氓你怎麼不去碰白色車牌的磁呢,看敢不敢直接把你碾死然後一點責任都不帶,老流氓你怎麼不去闖軍事基地呢,越過第三道射擊線看哨兵敢不敢開槍

9樓:司馬落星

我也在天津,見識過真正惡劣的老人有的是,外地也不少。張口閉口臥槽的有的是,甚至兩語不和衝上來就揪你衣領。丈的就是人家有歲數,你能怎麼辦?碰瓷的比這更惡劣你能怎麼辦?

現在老人已儼然是法律無法制裁的存在了,凡人們只能仰望而繼續苦熬。沒辦法,我們要尊老愛幼。

實際上這位已經算好的了,真來位有腦子的往地上一躺整個車的人都得跟著倒霉。這是大實話。

10樓:

我的工作能接觸到不少老年人,這類事太多了,只是這次特別危險,而且有錄影證據,這才引起人們廣泛關注。人年齡大了,腦退行性變了,就管不住自己了,成了老小孩。這事沒法避免,基本每家都有。

新聞裡的老人85歲了(高齡),坐過了站(認知功能障礙)、情緒激動(精神症狀)、拉扯司機(攻擊行為),這些加起來像是個阿茲海默症,也就是一種老年期痴呆症。

對於疑似乙個老年痴呆期的病人該怎麼處罰?我不是學法的,不清楚。應該可以模擬精神病患者,即不處罰當事人,而是追究其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後續新聞也說了,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做出了批評教育。因為對這樣認知功能障礙的人確實不好處理,另外公安局也為難,85歲的人,誰還敢關?頂多就是讓家人以後多看著點。

但這裡有個難點,家人有可能不知道老人的病已經這麼重了。阿茲海默症病程發展緩慢,不會立刻喪失所有認知生活能力,從愛忘事開始,逐步加重。而且中間還有清醒期。

不發病的時候看著還是慈祥老人,糊塗起來就打人罵人。普通百姓很少意識到自家老人有老年痴呆,更無法準確判斷病情,不知道何時需要陪同監護。

該新聞裡的老人,如果平時一貫這樣衝動,家人肯定不會放心讓他單獨坐車。應該就是平時症狀不嚴重,家人覺得還有自理能力,也就讓他自己坐車了,哪知在車上出了問題。

中國社會老齡化問題嚴重,以後這樣的事情會更多,處罰警告毫無意義,因為當事人可能完全喪失認知能力。要做的是預防。首先廣泛宣傳,讓百姓們知道自家老人有可能有這個病,知道該如何預防、如何延緩老年痴呆發展、如何判斷是否需要陪伴,增加對老年痴呆患者的特殊照顧。

這樣才能防範此類事件。

11樓:

一代流氓們正到了可以為老不尊的年紀。

PS:許多人似乎理解錯了,一代流氓們不是說那一代人都是流氓,而是那一代人中的流氓。年齡和好壞並沒有直接關係。

12樓:吳思揚

目測這題裡又要出現道德帝了……我先來個預防針老人在法律上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什麼程度的責,只應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國家機器,通過合法手段和操作過程,最終定論。

普通百姓沒有權力決定「把他關起來」、「判死刑」、「蹲無期」。當然為了過過嘴癮,道德上捎帶著罵兩句那是個人喜好,不過我不認為靠罵能解決什麼事,尤其是偽裝成審判者批判當事人。

如果有律師朋友提供分析見解,也麻煩用上政治正確的「嫌疑人」、「可能觸犯」、「疑似」等字樣,千萬別在字句上誤導他人。

假裝理性的道德狂熱從來不是什麼好事。

13樓:迷人的人生贏家

民事責任:要賠償9輛車和受傷乘客的全部損失,初步估計100萬

刑事責任: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4~5年有期徒刑

乙個素質低下的人,不會因為他的年長,而變得和藹可親。這種人應該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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