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dewen聊籃球
完全同意這一項政策,如果你自己辛辛苦苦努力了三年的成果被別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竊取了,你會有什麼感想?
這一政策不但保護了努力拼搏之人的權益,也懲罰了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成果之人,從而形成了乙個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2樓:希刺克厲夫
支援啊,冒名頂替寫入刑法重嗎?一點都不重,這哪是竊取乙個大學名額啊,這分明竊取的是人生,竊取了乙個人的努力和自尊,在我看來,十惡不赦,高考有多殘酷每個經歷的人都知道,而且被頂替的可以看看有乙個共同點:那就是家裡窮困無權無勢,這是對整個人以及家庭的雪上加霜,這是所謂的「上等人」對「下等人」赤裸裸的欺壓,本想高考改變命運,沒想到改變的是別人的命運,可笑至極!
支援嚴懲嚴懲嚴懲!
3樓:權人傑
真要寫入刑法,就20年有期徒刑起,而且不准減刑,所有參與者判刑都不准減刑緩刑,因為他們毀掉的是另乙個人的一生,還會影響人家下一代,同時承擔經濟賠償,就按國家賠償20年算,對這種毀人一生的犯罪,要做到其獲得的利益遠小於其受到的懲罰,才能有效震懾犯罪分子。
4樓:Eric Quan
刑法有個追溯限制,新法實施前的行為舊法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沒有規定,刑法沒有追訴權。
但冒名頂替這個行為屬於持續性延續性,如果新法實施以後繼續實施頂替行為的則屬於犯罪需要被追究。相當於給之前那些人乙個緩衝期,現在認錯悔改還來得及。至少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些說法條會淪為殭屍條款的,是不知道冒名頂替現象有多嚴重。山東爆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多數是身份證號重號,多次重複入學導致學信網學籍資訊異常發現的。
別忘了,山東自查查出的還有兩百多人沒下文呢。這還只是乙個省,僅僅是自查。
P.S.人臉識別也就最近兩年才成熟。也不是所有地方都有這個條件。
5樓:馳毅蘭滄
我是反對該規定的,理由同幾個高讚回答,不再贅述。
答主想說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審稿送審數日後,昨天(2023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中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閉幕,會議公報顯示,此次會議修改了若幹部法律,其中並沒有《刑法修正案(十一)》,這意味著這一修正案沒有能夠通過。
這個結果,是答主喜聞樂見的,我相信也是多數具備法律知識的知友喜聞樂見的,儘管以後三審稿乃至四審稿的通過不可避免,但起碼為更加充分論證本罪的必要性贏得了時間和空間。這些時間和空間,有可能避免了我國刑法立法技術的一次大倒退。
在知乎平台,反對的意見是佔據主流的。我們永遠不會知道,知乎er的主流聲音對阻止此次修正案的通過是否發揮了一定作用,發揮了多大作用,但答主願意相信,這種作用存在並將持續存在!
願下次送審的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不復有這個譁眾取寵式的規定。
6樓:耿向順
在所有的罪行中,有一種罪叫做「盜竊罪」,盜竊私人或公共的合法財產為自己所用的行為,將被處以最低罰款、最高無期徒刑的懲處。而冒名頂替上大學,是偷走了別人的身份,偷走了別人的人生,偷走了別人的命運,偷走了別人受教育和發展的機會,而這些被偷走的東西,是無比珍貴且被偷走之後就無法追回。
冒名頂替上大學,就是一種極其惡劣的「盜竊」行為,非常支援入刑,懲處已經盜竊別人人生的人,威懾那些想鑽空子的人。
對於窮二代,平民二代來說,要想人生逆襲、階層跨越,要麼是重投胎,要麼是中彩票(靠運氣),要麼是上學讀書。上學讀書、參加高考考上好大學,依然是最簡單、最有效的、最可行去改變自己及家庭命運的途徑。
而就是這樣一條本來就很少、很難得路,居然都被人給堵死了,高考,作為這個社會上最公平的競爭之一,倘若家裡有錢有權有勢有關係,就可以在高考中徇私舞弊、有特權、走捷徑、為所欲為,那這個社會還何來公平公正可言?還何來民主與法治可言?。
盜竊別人人生的人,必須受到嚴懲,被盜竊人生的人,必須得到道歉、賠償和真相。
希望這樣的事情,再也不要發生。
耿向順2020.10
以上,我的觀點。
7樓:
很好,但是還是不如借鑑歐美立法嚴懲學術腐敗和學術造假行為。
而且,不但要立法,還要把大學教育高層人員(包括教授,講師等)定義為公務員,並且檢察官要不定時進校檢察。
這樣,學術界才能乾淨一些。
8樓:
本以為又是法盲看到一點社會新聞就吵鬧著要修改刑法,想進來批評一番的。沒想到這竟是刑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條,真令我大跌眼鏡。
9樓:
最上面那個回答可笑死我了,給個忠告
別每天看點碎片化法律資訊,看幾節法律課程就自我良好,以為自己是個專業法律人了,免得誤人子弟!
10樓:是施所
好事,但不是重點
打擊冒名頂替,最急需的是,加大對偽造國家公文罪的懲處,比如偽造學生檔案,變造戶籍檔案,塗改通知書等。
冒名頂替者,只是這個環節最後執行人,是被推著走的,參與犯罪時,沒成年或是剛成年。
而進行偽造公文的犯罪分子,是知法懂法的公務員和幹部。
偽造公文罪是刑事罪,但懲處太輕,沒有威懾力度,還有大量以紀律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進一步加大了犯罪分子的僥倖心理
11樓:1笑解千愁
恕我直言,單純頂替入刑法這個力度毫無意義。自宋以後選拔人才是國家維持活力的根本。高壓線是真正的一碰就死,連坐處斬之類無數,一發現就是串案經手人倒下一片。
現在犯罪成本太低,動不動就改變乙個人幾十年的人生,鬧大也不過是開除了事。判刑又能幾年呢?頂替者拿到的工資獎金,得到的發展機會,幾十年累積潛在的人脈關係怎麼算?
完全一副消極應對輿情,我在做了的表情。我們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也太低了些。
12樓:桃花依舊
冒名頂替上大學,對受害者的影響比偷竊或者暴打這種刑事案件大多了,確實應該寫入刑法,開後門的也要追責。還有那些偽造公文,證件的,都必須判刑。著重應該「打假」!
13樓:方海
寒窗苦讀十二載,只為一朝魚化龍!
冒名頂替的這些人,任何時候都要處置,不處置不行!
你們想想,你寒窗苦讀多年,不早戀不打架,一心唯讀聖賢書!好不容易畢了業,分數一估,能進名校!
結果人家跟你說你TM沒考上!你什麼心情?
所以說,沒有冒名頂替的這些人的日子,才是好日子!!!
14樓:
我認為懲治該類犯罪不適宜寫入刑法典,更適合用單行刑法(公檢法聯合檔案)的形式進行全面整治。
冒名頂替入學不是乙個人就能完成的,需要老師、家長、學校、派出所等多方面「配合」。所以乙個冒名頂替涉及瀆職、行賄、篡改檔案、冒用身份等多方面的犯罪,應該通過單行刑法的方式詳細規定各方面的罪行、刑事責任、量刑,而不是現在宣傳的這樣只注重懲治冒名頂替者本人。
單行刑法好在其形式靈活、不受刑法典框架限制,適合懲治某一系統化的犯罪,顯然,在懲治冒名頂替這種「塌方式」腐敗中,單行刑法更容易被理解、記住,而非越來越臃腫的刑法典。
15樓:一杯青山
很好。
苟晶事件牽連了多少利益相關人最好都給弄進去。
要知道,但凡有這種利益輸送的出現乙個,就有更多人敢鋌而走險,甚至可能形成乙個更具規模的產業鏈。
那如果真有這樣的黑色產業鏈出來了,搞什麼?
窮人都別給我讀書了,讀了也給人家他媽的做嫁衣。
而且這種產業鏈一旦運轉下去,還要禍害多少人?
放在個人層面,叫害了人家一生。
多少人苦讀10幾年書,不是想上個好大學?
說難聽點,這種事情把乙個家庭10幾年的付出與辛酸都給扼殺了。
放在社會層面,叫嚴重損害社會公平性。
我們多數現在能拿著手機上網刷知乎的人,可能都想象不到那些貧困山區裡的孩子的教育資源有多差。
有的人是出了校園才面臨社會的毒打,有的人是一出生就在面臨社會的毒打。
當很多孩子乙個月就兩三千零花錢的時候,有些貧困家庭一年可能也才幾千塊收入。
你現在在刷知乎的時間,人家可能走了十幾里山路才來到乙個破破爛爛的學校上學。
然後又走個十幾里山路回到家裡,除了完成功課外,可能還要給家裡幹活。
有的家長外出務工,那小孩就跟著爺爺奶奶生活,爺爺奶奶體力差,孫子孫女就要早當家。
那人家能做的是什麼?
一家人的翻身機會就只有靠這個孩子讀書,將來出息了好衣錦還鄉。
現在如此,歷朝歷代也如此。
窮苦人家的孩子必然要付出十倍百倍的努力,
才有可能實現乙個家庭改變命運的機會。
這種冒名頂替犯罪行為的統統給我摁死了,
這些渴望改變命運的年輕人才有希望。
可能是最閒的90後大叔,求個關注 @一杯青山
16樓:showheat
一、對於惡意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的,此前仍有行賄、濫用職權罪名適用,此條從懲戒操辦者,轉向一併懲戒受益的冒名頂替者;
二、對於串通、交易性質盜用、冒用身份的,此條對周瑜黃蓋亦有震懾、打擊作用。
17樓:三巡不歸
對此,我有幾點看法:
對於冒名頂替上大學擬寫入刑法,不過是受害者照亮曾經企及的夢想,但是不能癒合那群投機者在盜用和偷竊時,有意留下的疤痕。
我更惋惜那些被頂替的人生,而不是戕害他們的不法者(冒名頂替者)。畢竟前者要比後者更加艱苦卓絕,更加彌足珍貴。
除了懲惡揚善以外,還應該去補償那些不幸的人在人生中無法逆轉的損失;以及重新制定重大考試冒名頂替的有效訴訟期限,來保障社會公證和教育公平。
18樓:
個人認為不是很有必要,因為已經有乙個罪名可以適用了。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9樓:夏飛飛飛飛
個人認為,這樣做可以有效減少類似事件發生。對於普通人來說,高考是一次改變人生的機會,雖然現在社會高考已經不足以破圈,但是作為一張入場券同樣意義重大,這是乙個普通人家孩子自己的努力換來的,是國家給他們的一次改變自己命運的機會,但是就是這樣的機會被許多有權勢有關係的人竊取了,這是對國家對人民的不公,是應該被追究的。只有加入法律,明確性質才能震懾那些宵小之徒,保護大家的獲得改變的權利
20樓:蝦仁芝麻卷
你見過一出生就一直在睡覺,一年也醒不過來幾次的孩子嗎?
大概率沒有吧。
但你可能要見證一頒布就陷入休眠,一直沒有用武之地的法條了。
法律應對生活事實具有高度涵蓋性,是具有合理抽象性的社會規範。
案件可以一事一議,但法律卻不能單純的搞一事一立。
以極為特殊的具體事實作為規範內容,看似可以為該類案件提供量身訂造的最優解。
然而實際情況則是
要麼適用情形鮮有發生,新發布的法條總是睡大覺。
要麼現有法律法規的組合拳已經可以解決問題,導致重複立法。
要麼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實際情況超出了規範的明確範圍,導致是選擇削足適履還是選擇二次修補的兩難境地中。
恰好本條款三種情況兼備。
本條款保護的的法益是什麼?
是國家教育選拔人才的權威性和公平性?還是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權?
如果是國家教育選拔人才的權威性和公平性,那如果被冒名者實際上是和他人私下交易出讓名額,只新增這一條懲罰冒名者,卻沒有相應的法條懲罰交易的賣方也就是被冒名者。為了避免有罪犯逍遙法外的情況發生,是否需要再次新增交易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罪?
如果是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權,那被冒名者如果主動放棄了名額,此時由他人頂替,是否可以適用此條進行規制?
如何看待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卻狀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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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立法機關建議將 冒名頂替上學 入刑?如果 冒名頂替上學 入刑,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小冠說法 眾所周知的齊玉苓案等眾多案件,都是被他人冒名頂替入學,改變人生發展軌跡的受害者。之前,此類事件會以侵害姓名權和受教育權而定性,因為這類事件屬於嚴重損害他人職業選擇 人生安排的案件,遂可判付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今,刑法修正案 十一 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冒名頂替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假如冒名頂替上大學者,成功畢業當了醫生,手術台上因醫術不精間接殺人,卻以正常醫療事故處理該怎麼辦?
好奇,題主是如何從冒名上大學聯絡到醫術不精的?冒名頂替不誠信 不誠信就是道德敗壞 道德敗壞所以醫德敗壞 醫德敗壞所以醫術不精?道德大棒玩的真溜。另外,技術不過關的醫生上不了手術台,沒十多年的積累,也當不了主刀,但從來沒聽過說,這醫生醫德不行,當不了主刀。 鼻舒樂鼻腔護理 冒名頂替上大學,只能說明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