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醫生操作不當致 5 人染愛滋病毒,獲刑 2 年 6 個月?

時間 2021-05-06 14:11:13

1樓:失眠的人

任何行業都有操作規定,工作流程。違反規定出了事故,按法律法規處理沒問題。同時還要吸取教訓,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沒有必要過分解讀吧。

2樓:channyl

我應該是最早知道這件事的一批醫生,當時我也正在進行試管的準備工作,即將入組,知道這樣的訊息後太震驚了,也是太令我失望了,我可以接受沒有寶寶,但是我接受不了這樣的事件,然後我放棄了國內的醫院,去國外做了試管,現在寶寶已經8個月了……我覺得即使身為醫生都不能接受這樣的事實,更何況病人!

3樓:

一人一針管一拋棄,在醫院我見好多老師他們基本都是一部位一針管,就是那種換了注射部位就要換針管,我感覺這跟大夫的責任心有很大的關係,這種耗材在我們醫院裡面是不直接跟醫生收益掛鉤的所以我們醫院基本都秉著三個一的規章制度去使用針管,如果這個醫生是為了那一點小利益去辦這種事,那他真的就太黑了,因為不把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醫生都不算醫生!首先得保證患者,然後再去提高收益這我才認為是正常的過程!

4樓:

每次遇到這種事,見到了各種黑暗的現實,身為普通人的我就想,如果我要看病,或者做什麼事,我又怎麼能避得開種種剝削呢,算了,湊活著活下去吧。

5樓:王boy

規定的存在是有道理的。

小概率事件積累多了,概率就放大了。

進醫院的人,可能多多少少會有點毛病,你無法其病確定是否具有血液感染性,共用針管確實很冒險。

6樓:螺旋下墜

法院給醫院留了很大體面,掙錢最多的科主任沒進去,出乎意料,估計快破產了。科主任負責制,估計光負責分錢了。所以小朋友幹活時要遵守規範,不管領導怎樣摳門怎樣要求,心裡要明白,有些動作是可能出事的,領導之所以能當領導,不光懂的掙錢,更會轉移風險,你幹著最苦的活,才拿科主任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收入,所以不要多承擔風險了,任何行業都一樣。

7樓:

我覺得判的輕了。

這個人考的是檢驗主管技師,之前他也肯定考過檢驗技師。

從初級到中級,都要考免疫。

所以他他喵的是個傻波嗎?會不知道視窗期的事?

再說你一檢驗人員,到底有沒有資格去分離提純淋巴細胞後再去給人注射?

我不太清楚相關法律法規,我省某個大醫院檢驗科主任開會的時候跟我們講,他院長之前說我們也開一下這個專案吧,他用上面那個理由推了。

再說這人所在的醫院挺nb的,有必要為了省點事去重複用管?就差這麼點錢?

說實話2年多太少了,打死算了。

8樓:

我對感染到的無辜的人表示痛心,同時我也支援判刑這種做法,這樣子可以讓醫護人員更加細心,他們要吸取教訓啊。

工作時候的嚴謹始終是需要的。

9樓:煙雨流年

首先肯定錯在醫院和醫生這個沒得洗。

其次明顯判少了,分管院長呢?科主任呢?醫務科呢?院感科呢?院內制度呢?

至於判的輕不輕,站在患者的角度肯定恨不得這位醫生去死。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醫療事故罪上限是三年,而且在有自首行為的前提下判了兩年半,emmmm。。。究竟這算輕還是不輕,大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

我個人認為,出於立法公正的目的,這種法條應該適當做合理的修改,。

另外,問點政治不正確的東西,這算不算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10樓:橘子李楊

不知道愛滋病症狀具體是什麼樣,於是找度娘問了一下.

原諒我如此無知,但對這個談之色變的病症還是唯恐避之不及……

五個人感染,其中兩名孕婦,就是五個家庭可能會因此造成顛覆性的打擊.只有我乙個人覺得判輕了嗎?

且不說當前因醫療環境導致的醫患關係緊張,患者對醫院本身的不認可並不僅僅是患者對醫療認識的缺乏.更重要的是不透明、不對等的關係。

再者,任何乙個行業裡都有不負責任的人、患者把健康生病放置醫者手裡.對於他們來說只是工作.(當然有很多負責的醫生)

最後,感染患者的生活質量也會因此大幅下降,不僅僅是愛滋病、或許其他病毒感染.操作不當術後感染的比比皆是.造成患者的痛苦是終身的

我把健康,生命簽字畫押交給你,你可否給我乙份安心?你的乙個疏忽可能就是我的全部

11樓:懷瑾

公眾對於醫院與醫師的信任又進一步喪失了唉。。。

(其實有時候我也挺驚恐,去拔牙的時候躺上去閒著無聊會暢想牙具有沒有消毒,萬一沒消毒前面又剛好有乙個是HIV患者且牙出血。細思極恐唉

12樓:穀公尺

如果是單純是醫生操作的問題,那對醫生的判刑實在是太輕了, 這給感染的5人以及5個家庭帶來的多大的痛苦是極其巨大的。

如果是醫院要求醫生這樣做的,對醫生判刑合理,必須對醫院進行鉅額罰款,並嚴肅整頓。

13樓:

我們社會大眾總是覺得醫生、教師、公務員等等和其他職業有所不同,習慣從道德方面去規範他們的言行。其實我覺得這種想法還是不太理智的,對於大多數從業者來說,這只是乙份普通的職業,沒有必要對他們的道德水準多加要求,也沒有必要對他們的過錯失誤或者違法行為從寬處理。一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即可~

14樓:流年

這個醫生真的做錯了,他應該對這件事情負責。,應該是一人一管,但是他沒有做到,並且並且帶來了許多人的痛苦,他應該為他的行為負責,如果這件事情不懲罰的話,社會上就會有更多的人,對犯的錯誤沒有正確的認識,就會有更多像這樣的悲劇發生

15樓:

有陰謀論說愛滋病是人造病毒,因愛滋病的傳播途徑帶來的強行的「生殖隔離」,關於貧富分化,階級的事實,未來恐出現新的「物種」,細思極恐。

16樓:

五個人染病以後又不知會有多少人被這五個人傳染,可以說這家醫院是罪大惡極了(而且是三甲醫院),才找了個醫生背鍋判兩年,可以,很社會

17樓:聽風

不請自來……

此處拋磚引玉:不知對那五名被感染者,醫院有無補償措施?或者,這五名被感染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畢竟挺膈應的……

18樓:風海天空草原

病人應了解相關醫療知識。

醫生應該增強責任感,一次失誤有可能對病人造成一生的危害,對病人一生的危害不是一次道歉或一次判刑就能抵消的。

醫院應該設定嚴格的檢查制度和監督制度,醫生出事固然和其本身脫不了干係,但更應該是給醫院的制度敲響了警鐘,若放任自流,那麼醫院喪失的必是社會大眾的信任。

19樓:炊煙

如果是一塊錢一支,怎麼處理, 扔

現在是一萬多,就出現分歧,錢多使事情的性質出現變化了嗎?還是讓人心變了?

主要目的究竟是為使用者省錢,還是為醫院謀利,不言而喻。

20樓:代於

判得這麼輕,法律太奇葩了!讓五個人生不如死,如果我是當事人,我會用自己的方式與醫生、醫院去處理,讓他們也一樣地來體會一下。

21樓:冷麵殺手

在一本書裡看過這樣一段話

那時候喜歡把一切挫折歸結為客觀原因,自己總是善良無害的,錯的都是他人和社會。

如今卻明白,人這一輩子,太多的跟頭是咎由自取。為了慾望,為了得到更多,在選擇的瞬間判斷失誤,操縱人一生榮辱浮沉的,不是命運,而是自己。

雖然不是絕對的,但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22樓:啟哥講保險

哪些認為技師是背黑鍋的,我覺得可以休矣!即使是背鍋,也是活該。這種無關利益的事情,更多是職業操守的淡薄,我相信沒有醫院會在這個問題上有多少利益,即使有,頂多也是多用耗材或者耗材質量不合格的問題。

凡事都相信黑幕和黑鍋,表明的是對社會的嚴重的不信任。但凡事應該有度,這樣的惡性事件,如果真的存在自上而下的授意,我相信沒人願意去做替罪羊!

問題的關鍵是判刑太輕,幾十個人的命運和幸福的巨大改變,僅僅如此判決而沒有給出充分的判罰理由,這才是需要我們去深究的!是司法慣例?還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或者漏洞?

我以為法院應該就適用的法條給予說明!以普通人的眼光看來,實在判罰太輕,不足以平民怨!

23樓:bart

克拉瑪依大火,就是『讓領導先走』出處,造成接近300名小學生死亡的那次事故。被追責的第一責任方並不是在場領導,而是發生大火場館的施工方。

能容納群體活動的場所,必須有符合數量的雙開門。而那個場所只有乙個捲簾門,門落下來之後造成無法逃生,這就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規範,是很重要的。因為不符合規範就會有風險,而在某些領域就會影響到人命。這個在外行可能不了解,但是對從業人員應該是顯而易見,就像施工方應該知道出口不夠的結果,而醫生知道操作不當會造成感染。

當乙個人需要承擔哪怕一點點責任,『蠢』和『壞』就沒有什麼區別了。你違反規則,謀取利益,造成了嚴重後果。如果這個不被認定是壞,只能讓後來人保持『蠢』,或者假裝『蠢』而實際『壞』。

據我理解,這是造成至少五人即將死亡的事故,而動機是為了謀財,且整個事故完全可以預見。判兩年半判得太輕。

24樓:借破解

這不是醫療事故啊!醫療事故應該是失誤、被動造成的,這個是故意、主動的結果,法院要是狠一點,定個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判個七八年都可以!

25樓:樹柒

這個其實不好說是那家醫院普遍要求這樣做,這個醫生剛好倒霉灘上個愛滋的,還是說醫生本人操作不當,其實我更相信前者。但不管怎麼說,判得太輕了,毀了五個家庭就判兩年多?應該好好調查一下,如果是醫院的問題我覺得院長應該判死刑。

26樓:抱抱熊

對於知乎醫斯蘭來說,是患者的錯,醫生是沒有錯的。

再不濟,也是現形制度的錯,不能怪罪到醫生。

再再不濟,是醫院的錯,醫生有什麼錯呢,醫生只是乙個背鍋的。

公立三甲醫院的醫生是不可能犯錯誤的,這是知乎醫斯蘭的共識。

27樓:夏以澤

件事折射出大多數體制下事故的普遍性:

大眾兩個不知道:還有多少人受害不知道,真正的加害根源是誰不允許被知道。

事件沒解決:所有體制下的事故,一般來講,「解決了!」 就是沒解決。

事故迅速變故事:從前有個醫生巴拉巴拉……

該現象消失後:

同志們,罪惡的……已經被推翻了!

「所有的事故終究會有個交代,只是有些交代的沒那麼徹底。」

該現象徹底解決後:

28樓:數學建模老司機

之前知乎醫生都呼籲取消「醫療事故罪」,但從這個事情上來看,「醫療事故罪」的存在對犯錯的醫務人員來說其實是一種保護(上限刑三年)。

這件事情的後果是很嚴重的,並且該醫生存在著嚴重的過失(甚至可能是間接故意),如果沒有醫療事故罪,致使五人感染愛滋,完全可以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了,如果這樣,上限刑可不是三年,而是死刑。

29樓:白日夢想醬444

前幾天微博上看到王局發布,終於在知乎看到了。一句話,針不紮到你身上你不知道痛,這麼多家庭的未來都會因為這個而改變,防微杜漸啊!!!

30樓:

贊同某一回答中的一句話,不是判的輕,而是判的少。

有心也好,無意也罷,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任何職業總會有疏忽的,況且救死扶傷,本就是逆天而行,怎麼可能讓醫生乙個人獨單風險,醫院一點複核機制都沒有嗎?

所以,醫院必須要為此負責。

還有我相信,無論如何,醫生工作生涯中總會有各種各樣疏忽的,有乙個相應的複核機制比總用嚴刑峻法來提醒人們小心要有用的多。

判乙個人坐牢30年,真的不如判兩個人坐牢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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