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我親戚」「我同學」「我同事」,著名的網際網路四大妖人,你最相信其中哪個?

時間 2021-05-06 05:18:50

1樓:張小石

中國人,別老是「我熟人....我朋友說.....我親戚...」或者「寧可信....不可」」又或者「你沒遇見不代表不存在...」小學中學真的缺失了通識教育和邏輯訓練。

2樓:蟲可語冰

按照與自己相似度順序排列

"我朋友"

"我同事"

"我同學"

"我親戚"

顯然我們會更信任與自己更相似的「我朋友」啊。

3樓:

證據法上有條原理:傳聞證據(http://

en.wikipedia.org/wiki/H

earsay

)不可採信。原則上,審判中過程中需要排除傳聞證據,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採納庭外陳述。

通俗來講,譬如乙個人在法庭證人席上作證,他講某天某人告訴他什麼事情,那麼他講的其它人告訴他的事情發生經過都屬於「傳聞證據」,在一方律師的反對下,法官應該不允許這些證詞呈堂。因為這些第三者的話是不可靠的傳聞,不是無懈可擊的證據。而且由於講這些話的人又不在法庭證人席上,對造的律師沒有機會交叉盤問。

事實上,講這些話的人的原意與今天在法庭作證人的理解可能有很大的差別,因為不能交叉盤問(Cross Examination),對造律師不能向陪審團指出這些講話的錯誤等等,所以法官應摒除這些證據。(參考此篇文章:董克文:

庭外證詞 )

回到題中,上述從朋友、親戚、同學、同事處「聽說來的資訊」,其證明力是相當薄弱的。除非能夠

找到直接當事人親口做陳述,再經過質證,否則多數情況下,就當做是吹牛聽過說算了。

當然,傳聞證據規則也有例外,這是證據法的重點所在。對細節有興趣的可以學習《美國聯邦證據規則》http://www.

uscourts.gov/uscourts/R

ulesAndPolicies/rules/EV2009.pdf

當年考美國律師資格的時候花了些力氣,不過現在也就看看律政劇的時候複習下了("Objection!Hearsay!)。

中國目前也在通過制定證據規則,逐步明確傳聞證據原則。如《民事證據規定》要求:「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57條。 可做參照。

4樓:

必須是「我同學」。

因為做個廣告也可以「我朋友」「我親戚」「我同事」,而「我同學」機率較低,因為健康當年的「我同學」可能沒有問題也沒錢,跟廣告八竿子打不著。而且,這麼說的常常是在校生,學生麼,總是有那麼幾分純真可信的,要比其他靠譜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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