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被女方抓到,女方可以告男方重婚罪嗎?

時間 2021-05-31 14:34:14

1樓:譚躍侖離婚律師

首先,出軌≠重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次,重婚是刑法概念,指的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法律重婚;或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重婚。

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很明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換言之,根據中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的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認定為重婚行為並予以刑法制裁。換言之,即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要不與他人登記結婚,同時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刑法調整的範圍,而屬於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理論上公安機關確實可以受理重婚罪案件。但在實踐中,公安因為各種原因,會建議當事人直接起訴,將該類案件等同於自訴案件處理,你需要蒐集足夠的證據證明男(女)方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比如最直接的領取結婚證、其次是辦酒席、拍婚紗照等,單純的同居甚至生了小孩還不足以構成重婚罪。

2樓:廣東邦德

重婚罪的關鍵點在於,事實婚姻。然後又產生事實婚姻,(長時間的同居)以夫妻名義長時間生活,就是這兩點的取證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而且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一般的原配是根本無法取得證據的,你把關鍵點放在重婚罪的取證上面,還不如把關鍵點放在你老公給了多少錢財給小三上面,多多留意你老公的支出消費,如果有異常,慢慢收集證據,最後一紙訴狀把小三告上法庭來的痛快實在。這種案例成功的很多很多、

3樓:鐘濤律師

鐘濤律師提醒說,雖然法律上規定的有重婚罪,但是實際辦理中,很難的, 很少有人以為重婚罪被抓,案例太少了,主要是因為必須是一方和第三方在外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個必須鄰居、居委會書面證明才有效),或者是又領了結婚證:可以告他們重婚罪。如果沒有以上兩種情況,只是一般的約會出軌開房,而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不屬於重婚罪。

具體你可以看看鐘濤律師寫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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