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團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遊客可獲得什麼賠償?

時間 2021-05-06 04:36:31

1樓:肖老肖

旅遊法和旅遊合同都有寫,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旅行社都是可以免責的,別的安排了那是天上掉的,有很多因素,穩固客戶關係,或者說順手利用資源不花成本可以安排,但都不在義務之內。

2樓:不小有

樓上說的都比較全。旅行社在這個情況下沒有賠償義務,只有輔助解決的義務。第一種好界定,第二種不好界定。投訴可能會導致旅行社為了省事兒而賠償。你可以試試

3樓:

1,主因是大霧封島,不可抗力因素。

2,實際上,如果遊船公司的票務如果不可變更,旅行社也無法賠償3,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延誤或者損失,旅行社無需承擔,但道義上需協助客人解決。

4,至於賠償,除開船票可能需要賠償,其餘按理來說無需賠償

4樓:橘子律師

《旅遊法》

第67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第68條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於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旅行社未採取任何措施,未協助旅遊者返程,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對於如何承擔責任,法律沒有明確,如果雙方合同也沒有約定,則無定論。

橘子律師認為,以遊客支出的全部費用作為旅行社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賠償責任,是較為合理的。

5樓:

看合同細則。

給你個參考例子,我從昆明飛北京,北京雷雨,備降濟寧,等待6小時,通知補班航班取消,然後航空公司就不管了,之前買的航空延誤保險也不保備降,一分不賠,最後打車到曲阜高鐵站,高鐵回北京,全部自費。

個人意見,想想誰是最終的服務提供商,誰是中介,再看看合同。作為半業內人士,我覺得旅行社挺冤的,要是能控制航空公司,甚至還能控制天氣,誰當旅遊狗。

旅行社人員的做法有一點有待商榷,應該和遊客解釋清楚來龍去脈,和事件中不同方面應該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確,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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