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既遂是以控制被害人為準還是以獲得財物為準?

時間 2021-05-30 23:50:07

1樓:堵律師刑事律師

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我們應以搶劫行為是否直接侵犯到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來理解本罪的危害結果。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所受到的侵犯,從危害結果上講,有時甚至遠遠超過其財物所受到的侵犯。中國《刑法》第263條對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作出加重處罰的規定,屬於結果加重犯。

由此,行為人是否搶到被害人的財物,是分析其搶劫行為是否產生危害結果的乙個方面;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權利受損的後果,也應是分析其搶劫行為是否產生危害結果的另乙個方面。這裡的人身權利受損,應為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假如這兩方面中任何一方面產生了危害結果,成立犯罪既遂則符合搶劫罪屬於結果犯的原理。

2樓:民間老法官

所以你只要對被害人實施了威脅,恐嚇,武力,強迫他交出錢財的行為,無論你獲沒獲得財物都構成搶劫罪。

但是如果你沒至他人輕傷以上,也沒搶到錢,法院可能判你搶劫未遂,比照既遂從輕減輕處罰。

3樓:法律小仙

如果僅僅就中國《刑法》來看,搶劫罪的既遂標準並非單一。

先看犯罪「既遂」的標準,雖然有多種學說,但是個人覺得,還是應當以滿足刑法分則對於某一罪名的構成要件為準。

其次再看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這一條對搶劫罪規定了基本犯罪構成和加重犯罪構成,對於前者,規定很明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那麼此一構成的既遂標準就應當是同時滿足「暴力、脅迫」等方法行為和劫取公私財物的目的(結果)行為,如果未能實際取得財物,應當構成未遂或者中止。

對於後者,則多數不需要劫取財物,也不需要實際控制被害人,只要實施了相應行為即達到犯罪既遂。比如第(一)項「入戶搶劫」和第(七)項「持槍搶劫」,只要入戶或者持槍實施暴力、脅迫的搶劫行為,即達到既遂;對於第(五)項,則需要達到重傷以上結果才達到既遂。

4樓:黑貓警長

搶劫罪中,控制被害人就構成犯罪既遂,不需要實際取得財物。而且這裡的控制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控制,有時候沒有身體接觸,只要能夠達到讓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就構成犯罪既遂。比如麻醉型搶劫,就是讓受害人失去了反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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