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有離婚,但男方與別人生了孩子,男方屬於重婚嗎?

時間 2021-05-30 10:51:33

1樓:沫兒嗯麼

關於重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要旨:協議離婚並不等於正式離婚,在未辦理法定離婚手續的前提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罪。從主觀上看,協議離婚人明知其未經過法定程式解除婚姻關係,婚姻關係繼續合法存續而希望與他人結婚,從客觀方面看,具有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事實,對於這種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應以重婚罪追究協議離婚人的法律責任。

1.重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重婚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而尚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4)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摘自《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解釋(上)》,張軍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出版)

2.事實上的重婚與同居、臨時姘居關係的界限

由於重婚罪的主要特徵是男女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間非法建立夫妻關係的行為,婚姻法第3條不僅規定禁止重婚,而且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解釋,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雙方雖然同居,但不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隨時可以自由拆散的,則只是臨時姘居關係,是單純的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2樓:晴時不擋寒

重婚罪跟對方生幾個孩子沒關係,取證需要證明他們在外面以夫妻稱呼,第三者生孩子住院時你丈夫是否以丈夫的名義簽字,或者在第三者的居住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取得證據才算重婚,否則包養或者姘居都是合法的,有錢包養三奶四奶五奶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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