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原告辯論結束前撤訴,不在撤訴前先把請求金額降低到1元?

時間 2021-05-14 08:55:43

1樓:無憂公子

話說每到歲末年初,是法院扎案件,統計結案資料之時,有的法官會動員律師做當事人工作,把案件撤訴,等來年掛新案號,再重新走程式,律師一般都會照辦,只是案件撤訴,按規定只能退回一半訴訟費,如立案時繳納了10000元訴訟費,撤訴時只能退一半,即5000元,來年立案,仍然要全額繳費,這樣一退一立,當事人不僅損失了時間,還損失了5000元,作為律師,有點不好交代。這裡提供乙個方法,可以讓法院退回絕大多數訴訟費,比如上例,可以退回9975元。具體程式如下:

一、撤回大部分的訴訟請求。書寫撤回部分訴訟請求的申請書,將訴訟標的減到10000元以內,法院如果同意,應當製作同意撤回的民事裁定書,根據規定10000元以內的訴訟標的,只收取訴訟費50元,所以多餘的9950元,應當退回。

二、撤回起訴。書寫撤回起訴的申請書,將已經降至10000元內的訴訟標的全部撤回,法院如果同意,應當製作准予撤訴的民事裁定書,根據規定撤回起訴,訴訟費應當減半收取25元,所以多餘的25元,應當退還。

經過這樣兩個步驟,青年律師書寫兩份申請,法院製作兩個民事裁定書,立案時繳納的10000元訴訟費,可以退回9975元,只有25元不能退回。這兩個程式,看起來稍有繁瑣,實際操作時,律師同時寫兩個申請,法院同時出兩個裁定,操作熟練了,也不麻煩,不過有的法院並不同意如此撤訴,所以青年律師在實施前,一定要徵求案件承辦法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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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千年放浪

偶爾點了進來,發現第乙個答案是錯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事實上題主的答案切實可行。

最大的問題或者說阻礙,就是中國不少法官只會按著庭室處理經驗去處理訴訟費,根本沒看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這種錯誤普遍存在。就像第乙個答案

而且第乙個答案還誤導當事人,送不到文書駁回起訴這種事能隨便說?

民間借貸、金融借款全找不到當事人也得繼續審理的多的是。

沒有明確的被告不是這麼用的,尤其是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下。

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是,只有在合同等簽名而沒有身份資訊的當事人,根據原告提供的位址不能送達,可以以沒有明確的被告駁回起訴。

只要你提供了準確的身份資訊,就不叫沒有明確被告。

不能送達的,法院應該公告送達,缺席判決。

駁回起訴,這法官出的裁定就是錯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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