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福爾摩斯說的「當法律無法給當事人帶來正義時,私人報復從這一刻開始就是正當甚至高尚的」這句話?

時間 2021-05-12 13:29:01

1樓:

國家追訴原則是現代國家法治的根本基礎,其相較於私人追訴原則(私人報復)的優越點,在於能對客觀上類似的犯罪行為有相近的評價,並且相對而言具有較為客觀的評判裁量標準。

也就是說,私人報復至所以相對國家公權力處理的缺陷,是因為每個人對同樣犯罪的評判不依。假設對某人而言,只要偷了他的錢,就應該處死,對另外一人而言,卻未必如此。

這樣造成的結果是,同樣都是小偷,都是觸犯竊盜,都是侵害財產法益,結果有人被處死,有人卻不必,豈不是非常不公?

再者,國家的公權力由人民賦予,為了人民利益社會秩序,去對某些觸犯他人利益的犯人處罰,具有相當正當性。而私人對私人卻不盡然享有如此正當性,雖說就情感上而言,或許被害人對加害者的報復有一定道理,但狹隘的認定應報理論是絕對正義顯然不足可取。

雖說福爾摩斯在此事裡加了法律無法給當事人正義作為前提,但一般而言,法律的制定都是由人民選出代表所制定而成。既然是由人民統一選出的代表制定,自然有天然正義性(盧梭社會契約論)。

所以說,法律無法帶來正義,那麼便是社會公眾對件犯罪事實的認定標準還未達到某些被害人心裡所認定的範圍,但被害人的認定其效力恐怕遠遠不及人民選出代表制定的法律,因為後者顯然代表社會的共識。

2樓:重複帶不來新生命

《罪與罰》

其實這話說的就是「法律(在實現其價值的方面)並非萬能」而已。

畢竟你要知道法律是人定的,所以,就不要隨隨便便就抱有「存在什麼絕對的標準吧」,這種其實是在給自己腦袋偷懶了的幻想了吧。

——備註:我的意思,不是要對抱有幻想有負罪感,我是說,不要隨隨便便抱有幻想。就是說,時刻檢查自己有沒有,這幻想,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繼續防備。

這就是我對「法律非萬能論」的評價。

但這也並不是「法律無用論」張揚的藉口就是了:或者換句話說:法律有沒有用,這你得看,是誰或者誰們,為了什麼,而定的法律。

它達不到它承諾給人民的效果,它就當然要被批判,被更改,被取締。僅此而已,所謂「法律是工具」,那麼,就沒有理由讓人創造的工具來統治會創造工具的人,而應該是人掌握工具使用工具從而能夠達成目標,只有這樣,只有要做到的被做到了,社會才能繼續前進,或者說,越來越好。

3樓:

高尚不一定談得上,但正當是沒有問題的。

而且,雖然世俗法律經常搞不定正義這事,但正當的報復卻很可能要付出被世俗法律制裁的代價 —— 這不是報復者的問題,而是法律的問題,更準確說是現實的問題,是統治者的問題,是事關精英集團利益的問題。

認清真實的現實,做好付代價的準備,就ok

4樓:長風

法律是個工具,執於國家機器之手。法律本身沒有意識,沒有意志,沒有公道,是有公道之心之意志執掌法律,才能扶弱鋤強,主持公道。

公道在人心。

人求助於司法系統,是請求幫助,而不是無條件「託付」、聽「天」由命。

在自己的心中,當然有自己的願望,有自己的公道,如果別人的幫助未能達到我的預期,未能實現公道,那麼其他人自然可以站出來,主持公道。公道,天經地義。

5樓:木末先生

對於理性人來講,最理想的狀態就是,公平正義的法律無所不包、方方面面都有規範,並且都能恰如其分地維護公平、彰顯正義。但是明顯,不會有任何一種社會形態、不會有任何一種文明,其法律是完美的,因為社會形態和文明本身就不可能有完美的。也就是,法律漏洞是天然存在的,「法律從它制定的那一刻就已經滯後了」,這幾乎就是法律的「宿命」。

那麼在這種狀態下,當法律沒有辦法給當事人帶來正義的話,私人復仇就可以算是正義高尚的嗎?這必然涉及乙個尺度的問題,這種不被帶來的「正義」是完全的、人為(比如徇私枉法)的,還是部分的、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之內力所不能及(「法律漏洞」)的呢?前者令人氣憤,後者令人無奈。

但在我看來,在當前的文明狀態下,無論前者還是後者,到了私人報復的地步,其實都算不上是「正義高尚」的了。如果私法可以成為「正義」甚至「高尚」的代名詞,那麼公法就已經完全失去了意義,——只能是乙個亂世了。

6樓:Mirage-Legacy

這種風格的觀點出自《歸來記》,也就是『後期』的相關作品;

莫利亞提案件之後的作品都是柯南道爾『被迫』寫的,可以看到『後期』的福爾摩斯的一些觀點和『早期』風格迥異;

至於觀點方面,復仇的正當和高尚是相對私人而言的,而非相對法律;

說白了就是不怎麼正當也不怎麼高尚;

『Revenge is a dish best serves cold.』

7樓:吾輩荒謬不可治

那要看你如何定義「正義」。

在現實中總會有些老百姓覺得自己對,自己佔理。車軲轆話說來說去,每句話都離不開「天經地義」、「主持公道」這幾個詞,證據乙個沒有,就想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介入。你說這是不是「正義」?

追索法律上你不擁有的權利,這本身就不可能是正義,只不過是某些人的一廂情願罷了。部分老百姓,輸不起,人品極差,他們口中的「正義」無非就是掩蓋自己無能又輸不起的說辭罷了。

8樓:江左沉酣

孔子曰「禮失而求諸野」

梁山好漢曰「替天行道」

站在自然法的立場上,這種口號和行為(求諸野、嘯聚山林殺富濟貧)是有合理性的,因為只有當下的肉食者能夠有組織的、公正的履行公共職責,他才是可能存在的。但是,現代民主社會,此類言論並不被提倡。

如何界定「失禮」、「失道」、「失正義」是十分困難的,這些概念本來就過於空洞,誰都能說自己守禮、本道、持正義。七國之亂、燕王掃北都名曰「清君側」,然而,日出而做、日落而息,帝力於我何有哉?戰亂苦的永遠是百姓。

如果允許每個人都自主界定正義、道、禮,那我們活脫脫的活在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狀態裡,每個人都睡不踏實,時時刻刻枕戈待旦。

所以利維坦建立起來,他壟斷了正義,也壟斷了暴力,所謂「口含天憲、言出法隨」。

但是利維坦(主權者)也不能過於恣意,他需要服從遵守一些穩定的規則,以便能夠得到大多數讓渡權利的個人的支援。所以,君主要有狐狸的智慧型和獅子的威嚴,善於在臣民和實際上的直接統治者(貴族)之間周旋。

但是乙個人獨秉大權,往往會出現很多問題,往往無法不偏不倚,勤儉節約。

此時,他的行為減損了他的權威

權威下降,直接導致他的統治力下降了,水淺則龜現,不安分的人開始主張現在的主權者已經不正義了,開始造反,社會重新又混亂起來。

所以現在,人類發明了現代民主體制。現代民主體制,並不是要保障立法的正義、決策的科學,他只是一種程式,並不實際參與決策。他主要是保障所有的重大決策和法律能夠廣泛吸收盡可能多的被統治者的意見。

選舉的執政者,一樣有很多被統治者支援。通過週期性的選舉,使得新生的立法者和執法者都補充了足夠的民意支撐,也就有了權威,來進行統治。換句話說,也是使得不定期的、暴力的朝代更迭,變為定期的和平的朝代更迭。

所以在現代的民主制度下,法律是所有人可以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修改的遊戲規則,你加入了本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那麼你就要尊重刑事訴訟對於犯罪的處理決定。追溯犯罪的手段本來就不可能消滅犯罪,其必要的缺陷是內涵的。但如果程式存在瑕疵,你可以上訴、申訴。

私力救濟是違法的,也就不是正義的。

另外補充一點,你說的這個格言指代不明,你這個法律無法帶來正義,是指的立法本身就有問題,還是執法或者審判或者偵查有問題?如果是後者,那根本跟法律,特別是實體法的內容沒關係。你更高尚不起來了。

9樓:深如大海

法律不可能面面具到,更不可能對所有人都公平正義。

那麼,法律做不到的事情,要不要自己做?

繫鞋帶法律管嗎?是不是要自己系?違和嗎?邏輯上沒問題!

被蚊子咬了法律管嗎?是不是得自己動手拍死?違和嗎?不違和,邏輯上了沒問題!

張三腦子裡就認為天頂星人偷吃了他的烤紅薯,想要打回去一巴掌,而實際上這只紅薯真的是被天頂星人偷吃了,那法律管嗎?管不了!是不是挺違和?是!但邏輯上有問題嗎?沒有!

法律的主要做用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而非維護公平、正義、道德的工具。法律也講這些,但這只是多個不同層面的交集。

事實就是:在法律無以為濟的情況下,同態復仇比法律更具備天然的合理性。

但更有趣的事實則是: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很麻煩,很困難,但多數人走到同態復仇的時候會發現更麻煩、更困難!

比如知名的張扣扣案,如果張過得富裕些、穩定些,有妻有娃,或者沒當過特種兵,那他都很難復仇成功。

但你說張的復仇就公平、正義、道德嗎?顯然也不是!

私人報復這種行為,在理論上非常值得被認可,但實踐中能做好的百中無一!

如果想比公權利做得好,那麼對報復一方的要求是極高的,對事件的要求也是很苛刻的。畢竟公權能做的還是挺多的。

現代文明,離開同態復仇可以存在,但離開法律真就不行!

我支援同態復仇,甚至一定程度上的過度復仇,是因為這樣不僅可以解決一些極端情況,更可以讓法律向平民利益做出讓步與妥協。

還有乙個加更重要的因素是,無論社會多麼文明,於個體而言都要保留相當程度的暴力水平。

你有利用價值是對方把你當人看的原因,你能血淺五步是對方不敢把你不當人的原因。你看,如此重要的這兩點於法律都沒屁大個關係,只關乎能力與暴力……圖侵刪

10樓:空白7

我記得馬基雅維利在論李維中也說過類似的話來著?意思我記得是不公正的法律會導致公民無法從正常手段獲得正義,所以導致那個公民不得不使用非正常手段獲得正義,從而動搖社會的根基。

11樓:必定美好

我十分同意,法律並非一張毫無疏漏的網,其實有很多洞,不是任何問題能夠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也不是任何損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補償,所以,人之所以為人類,因為我們不會束手待斃,不會在越過法網的手伸向我們時束手就擒

12樓:宅小狸

正義這個語義是基於倫理道德才能夠成立。

倫理道德是由社會中多數人共同認可的價值觀集合而成的。不同的時代由於文化、環境各種因素,倫理道德的內容是不一樣的。

就好比中國古代的女子相夫教子就是德,就是好。不老實的就是壞,沒有德。雖然古代的這種倫理道德觀與今天的倫理道德觀大相徑庭,但無可否認的是,不論哪一種,都有乙個「好」和「壞」的基本判斷方法。

那麼,一件認為「正義」的事情。就是當事人基於當代倫理得出來的乙個價值結論。

現在再看。

倫理由社會多數人認可的價值觀組成

正義是倫理中被評判為好的要素

多數人認可正義是好的。

以上這三句話沒有問題吧?

好。法律不能為某件事帶來正義

基於此事的價值評判被倫理認為是正義

法律與倫理相衝突

法律在此事上未能符合多數人的價值觀

好。以上。當這個當事人能夠做到反抗法律,同時就是在代表著多數人反抗在此事上壓迫多數人的教條。

後半句,正當和高尚,同樣是基於倫理來說的。前後不論是基於行動還是基於邏輯都是不衝突的。

那麼,現在我再為這個行動舉兩個例子來,你就會發現其中你認為矛盾的因素。

1.小明因為不好好勞作被奴隸主打了(小明違反秩序條例),小明未得到倫理支援(小明的行為不具有多數人支援),小明奮起反抗(小明的行為並不正當且高尚)。

2.小明因不好好勞作被奴隸主打了,小明得到倫理支援(多數人支援小明),小明奮起反抗(小明的行為正當且高尚)。

你從上面這倆例子能看出來,

一,法律跟倫理道德是有矛盾的。

二,不同時代的倫理不相同,倫理不是絕對的,倫理中的正義也不是絕對的

三,法律也不是絕對的,法律所代表的秩序也不是絕對的

對與錯本身就包含了對與錯,我們是先確立了對與錯再構建的倫理道德,再通過倫理道德解釋對與錯,一種迴圈論證。因此正義與否並不是簡單的邏輯判斷。要是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是能通過1+1來判斷,那麼世界也不會如此複雜。

因此別拿現在的倫理套過去,別堅定不移地相信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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