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張三與李四有矛盾,李四帶了幾個好友把張三圍堵在廁所,張三提出用錢解決,李四是否構成搶劫罪?

時間 2021-05-10 15:04:39

1樓:一瞬

都是搶劫。第一種是利用了之前暴力威嚇,造成受害人不敢反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拿走受害人錢財(這錢本身就是受害人占有),同夥之間都默許了該做法(且都參與了暴力威嚇行為),屬於搶劫。

第二種就是典型的搶劫了。對受害人造成了緊迫的現實危險,受害人不敢反抗,在此狀態下受害人給錢是被迫的非自願的,加害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拿走了這筆錢,屬於搶劫。

2樓:學法人

一、李四及其好友是否構成搶劫罪?李四等人對好友「撿」錢行為不知情的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知情的情況下還故意毆打構成搶劫。李四的好友只是乘機撿走的,屬另起犯意,不構成搶劫,構成盜竊。

二、李四真的收了張三的錢並放過張三,李四等人是否構成搶劫罪?構成搶劫。

3樓:樂觀勇敢

張三與李四有矛盾

矛盾本身不是刑法評價物件

李四帶了幾個好友把張三圍堵在廁所

以李四為主謀的違法團體可能處於綁架、搶劫、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罪的預備階段

張三提出用錢請對方放過

受害人提議不被刑法評價

李四說誰稀罕你的臭錢

李四拒絕侵犯張三財產,可認定違法團夥不具有侵財犯罪的共同故意

於是大夥一起毆打了張三

違法團夥實施了侵犯張三人身的違法行為

在張三倒地被打的時候,李四的其中一名好友「撿」走了張三的錢

張三的錢是掉在地上被撿的?還是被李四好友從其口袋內「撿」出來的?

李四好友「撿」錢時,李四有沒有看到?其他同夥有沒有看到?看到的人有沒有制止?

盜竊是否必須秘密?

1.錢在口袋裡,李四和其他人未見。=單獨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搶劫。

2.錢在口袋裡,其他人未制止或制止無效。=看見者與「撿錢者」共同搶劫,是不做為犯罪與做為犯罪的共同犯罪。

3.錢在口袋裡,李四未制止或制止無效。=團夥全體的搶劫共同犯罪。

4.錢在地上,李四和其他人未見。盜竊必須秘密=單獨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搶奪。

5.錢在地上,李四和其他人未見。盜竊不必秘密=單獨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盜竊。

6.錢在地上,其他人見了未制止或制止無效。盜竊必須秘密=看見者與「撿錢者」共同搶奪,是不做為犯罪與做為犯罪的共同犯罪的搶奪。

之後一起吃飯花掉了

無論對侵財犯罪者還是非侵財犯罪者,犯罪人既遂後的消費行為,刑法無須評價。

張三之後報警並檢出輕微傷

團夥侵犯人身權的毆打行為未達到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可按影響治安的行政案件處理。

如果李四真的收了張三的錢並放過張三,李四等人是否構成搶劫罪?

只要李四及其同夥對張三形成事實上難以反抗的人身威協,就可以成立李四團夥搶劫的共同犯罪。

4樓:我的天空

撿錢,這個行為,看以前的案例是搶劫。

如果李四真的收了張三的錢並放過張三,李四等人是否構成搶劫罪? 參考最近挺熱鬧的輔警事件,大概率定成搶劫。

5樓:

題目:張三與李四有矛盾,李四帶了幾個好友把張三圍堵在廁所,張三提出用錢請對方放過,李四說誰稀罕你的臭錢!於是大夥一起毆打了張三,在張三倒地被打的時候,李四的其中一名好友「撿」走了張三的錢,之後一起吃飯花掉了,張三之後報警並檢出輕微傷。

試評價李四及其好友行為?

純理論部分:

李四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略。

李四和其朋友並未因張三掏錢而停止傷害,不存在犯意轉化。

其朋友毆打過程中「撿錢」,屬於另起犯意。

張三所處空間為廁所,屬於狹小的空間,雖然錢在地上,不應視為張三對錢失去控制。李四及朋友將錢扔在地上,不應視為對張三的錢完成占有,故其朋友行為不成立侵占,成立盜竊。

李四對其朋友撿錢不知情,事後一起吃飯花錢,屬於事先無預謀,事中無幫助,事後分贓,不成立盜竊罪的共犯。

也不成立幫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來講實踐:

我見過跟這個幾乎一模一樣的案例。

張三是小三,李四是原配,李四糾結了一群朋友將張三其堵在住所一樓樓道中進行毆打造成張三輕傷。毆打過程中,張三提出「大哥的卡和錢都在,這就給你們別打了」,李四未予理會。打完後,李四又拿走了張三的包。

包中有現金3700元,iPhone手機乙個,信用卡及借記卡若干,其中兩張借記卡為張三所有,一張信用卡和三張借記卡為李四丈夫所有。

李四拿著包質問丈夫,二人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李四將張三的手機砸壞(定損2000,丈夫承認是他送的),並向窗外拋灑近5000元現金(其中就有張三的3700塊錢),事後僅找回1100塊錢。

以上有筆錄互相印證。

試評價李四的行為。

當然實踐還有很多更複雜的情況。

比如,實踐中張三可能會因為行賄罪被判13年罰款500萬。

因為李四是所長。

6樓:ivnoidea

1.打人,屬於故意傷害,輕傷一般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拘留,但這種帶人一起打,爭議點在於是否屬於性質惡劣,主要看是否估計要擔刑責,3年以下,重傷肯定要擔刑責,3年以上;打完人還把錢拿走花了這事,屬於搶劫,錢多少只影響量刑。

2.如果拿錢沒打人,屬於敲詐勒索,2千以上可立案

不過綜合從這種事最常見的情形看,只要不是正好頂在當地什麼治理風口上,估計就是按照違法治安管理條例處理,進去拘幾天

7樓:智慧型蛋

首先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客觀上:使用暴力對張三毆打,張三出錢和解,但仍遭到毆打,最後搶走錢財。

主觀上:是想故意傷害張三,沒有對財物的想法,並沒有搶劫故意。

主客觀不統一,無法定搶劫罪。

其次,李四等人客觀對張三使用暴力,主觀傷害故意,若輕傷以上則構成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想象竟合,擇一重處。

李四等人最後「撿」錢行為,構成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若2w元以上則構成侵占罪

最後,李四等人行為後果只對張三構成輕微傷,因此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罰款。

8樓:氵氵

此題案情不夠詳細

現實中案情一定會更加詳細

且不同的案情會影響案件的定性

以下情節值得進一步追問:

1.李四為什麼毆打張三?

2.這個加引號的「撿」是什麼意思?「撿」是怎麼撿的?被害人走後,還是毆打中?好友撿錢李四知不知情?

成立搶劫罪的案情條件如下:

如果從一開始就是為了錢,「不要他的臭錢」只是口嗨,李四及其好友已經事先就基本已經支配了搶劫罪的整個因果流程,基本可以預知張三可以會給他錢(基於某種特殊的案情),張三給了錢,李四假裝不要,去撿錢,但,其實「撿」只是李四及其好友,計畫之中基本可以預知的事情,事態發展本該如此,一切都只不過李四的計畫現實化而己罷了。

如果案情如此,那成立搶劫罪。

9樓:深海軟泥怪

1。拿了錢的那個構成搶劫

2。李四是否構成搶劫要看他的行為。

如果他拒絕使用這份「撿來」的錢,則不算搶劫。

在不知情情況下使用了,可能構成侵占。

如果他知道這錢是在張三【無法反抗的情況下撿來的】並且花用了這些錢,也能構成搶劫。

請注意搶劫是行為犯,也就是你的行為構成搶劫要素即可判定為搶劫。

10樓:逍客之劍

肯定是構不成的。首先你的了解搶劫罪的定義。

概念: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特徵: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11樓:NEMO

先吐槽一下那個說侵占罪的兄弟,真的讓人震驚。

用我淺薄的法律知識簡單說一下。因為理論和實務不盡相同,我發現很多人把理論和實務摻在一起說,這就沒有分析的必要和意義了,所以我下面僅按法考的理論套路來分析。

先說第二種,如果李四真的拿錢走人鐵案搶劫沒跑,轉化型搶劫。這個結論應該是大部分法師們同意的,我看分歧是在第一種情況。

第一,李四糾集多人出於故意傷害的目的將張三打了一頓,但最後只造成輕微傷,所以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這個故意傷害起了乙個很大的作用,就是「暴力脅迫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這個是關鍵。

第二,打完之後雖然此時故意傷害的行為已經結束,但對張三的暴力脅迫仍然存在,不把自己放在被害人情景的分析就是耍流氓。換位思考,任何乙個人,被仇人找一群人剛剛揍了一頓,然後撿走你掉在地上的錢,問你感動嗎?你根本不敢動!

而那錢是剛剛掉落在身邊,還未脫離張三的實際控制,這完全符合搶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有人說這屬於盜竊,我堅決不能認同,而且無法理解:張三還在邊上呢還活著呢,如果不好理解把張三的錢換成一輛車,李四一行人揍完張三開著他車走了,你去報警警察說這是盜竊,你會不會把警察揍一頓?

好我們回歸正題,如果採用法定符合說,這案子已經結束了。

但還有另外一種學說叫具體符合說,客觀要件分析完,再分析主觀要件。

李四開始是絕對沒有搶劫故意的,這從他不為金錢所動繼續揍張三就能看出來。但問題在於李四的小兄弟最後把錢拿了,還請大夥搓了一頓慶祝勝利果實,這個性質就變了。即便臨走的時候李四不知情,但後面飯也吃了酒也喝了,你還說你不知情就實在沒天理了。

這又要從兩方面來分析(我的天我真的不想做主觀題了)

第一,李四小兄弟撿錢成功的原因得益於前面的群毆效果,假如只有他自己當面撿走張三的錢成功機率幾乎為0,所以即使李四當時不知情,也不能排除因果關係。

第二,事後的慶功宴上,李四沒有阻止而且也沒可能阻止,說明李四已經默許小兄弟的行為,那麼就可以認定為主觀上也是認可的。

綜合分析,兩種情況均構成搶劫罪。

但,這件事實務上大概率不會被認定為搶劫,一方面是時代變了,現在審判實務對重罪審判更嚴謹更出罪化,另一方面是認罪悔罪制度和諒解書,乙個輕微傷,又沒有血海深仇,很大程度影響法庭的決定。

如果張三在大街上對著李四罵娘,李四打了張三兩拳,在法律上應該怎麼判?

古飛渡 看打成什麼樣。沒有明顯傷勢勸散或者李四賠點醫藥費了結,打輕微傷賠錢,不賠可以拘留,打輕傷以上拘留,如果積極賠償獲得張三諒解多半緩刑,不諒解大概率實刑,重傷以上就不用說了。張三罵人,一般批評教育,如果是情節嚴重有可能治安處罰。所以說按現在的現實情況就是能不動手千萬別動手,除非家裡有礦。 凱東智...

張三故意激怒李四(張三目的是謀取刑事諒解金),導致李四動手致張三造成輕傷,所以張三犯什麼罪?

善變的雪餅 涉嫌敲詐勒索罪。看過乙個新聞,說的是某貨車利用轉彎讓直行的規則 碰瓷 牟利,涉嫌敲詐勒索罪。既然直行不讓轉彎謀取對方補償金涉嫌此罪,你說的應該也同理涉嫌此罪。 陳律師 別犯軸了!誰吵起來不是故意激怒對方?一軟一硬扛得起來嗎?所以,張三不自己承認或者與他人預謀而被揭發的話,誰也證明不了這個...

假如張三李四是無敵強的超級英雄,以下行為是否犯罪?

張森洛 我認為,不構成犯罪。這應該屬於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即使力量無法控制也一樣。既然不構成犯罪,也就不牽扯戴罪立功的問題了。 蘇州律師杜哥 超級英雄不屬於人類,比如,超人是氪星人,雷神是阿斯加德人,根據我們的法律,他們都屬於動物,因此不適用我們法律上的犯罪概念。就好比,談論一條狗是否犯罪是沒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