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內遭受搶劫,保安置之不理,現犯罪分子已抓獲並賠償,請問還可以單獨起訴物業嗎?

時間 2021-06-07 03:24:38

1樓:張烜

說到這裡,可能初看會覺得不公平,難道物業一點責任都沒有嗎?難道物業完全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在特定情況下,物業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合同違約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物業對於小區內的財產、人身安全有一定的保障義務,並與業主(業委會)形成合同關係。也就是說,物業應該盡到其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去保護小區內的財產和人身安全。通常來說,這個一般也會在物業和業委會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如果小區沒有業委會,那會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在對應的合同裡面,會約定清楚小區物業的職責。

但要強調的是,物業公司的安保義務是相對的,並不是絕對的。只要物業公司按照物業合同和法規要求履行了安保義務,那就應該視為其義務的完成,並不能要求物業公司必須確保小區內的絕對安全。但是,按照題主所說的,發生搶劫時,保安完全沒有反應,連基本的報警都沒有,從這個層面來說,物業公司確實有點問題。

不過如果要求保安親自制止犯罪,這就屬於過高要求物業承擔安保義務,保安沒有義務親自制止犯罪。

最後,雖然物業沒有盡到安保責任,可以追究物業的違約責任,但是除非特別約定,違約責任還是以彌補損失為主的。所以在題主已經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得到了犯罪分子的彌補的前提下,追究物業違約責任能夠實際獲得的賠償,肯定不會很多。

2樓:

請注意用詞:那不叫「保安」,叫「秩序維護員」。

所以物業公司的秩序維護員不具備刑事案件管理權,沒這權力,肯定就沒這義務,也就不負相應責任啦。不過你可以起訴乙個試試,這個要看法院怎麼判,不過多半沒戲,中國法律講究的是「誰主張誰舉證」「誰加害誰負責」,人家秩序維護員一沒加害你,二不在其管理職權範圍內,請問以什麼名義起訴你所謂的「保安」?所以,你要的精神損害賠償應該是在法院對犯罪分子進行刑事審理時順帶民事賠償時進行的,你應該起訴的是那搶劫分子而不是你所謂的「保安」。

3樓:海浪無邊

單獨起訴物業是業主的法定權利。業主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且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盡到相當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等途徑要求物業公司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若因第三人的搶劫行為導致當事人精神嚴重損害,且有證據表明物業公司未盡到相當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向物業公司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但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判令物業公司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可以除判令物業公司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若當地司法機關有量化的賠償標準,在該標準內法院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予以裁決;若沒有明確量化的賠償標準,則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參考類似案件予以裁決。總之,賠償的具體數額,受訴法院和承辦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量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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