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為什麼聾啞人和盲人享有特權?

時間 2021-08-12 19:32:48

1樓:鍾海偉

這個其實從刑罰的目的角度看就很好理解。現在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罰的目的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一般預防指通過處罰行為人,讓一般人不敢犯罪,特殊預防指預防行為人日後犯罪,也即防止其再犯。

對於殘疾人來說,他的再犯可能性是比較低的,本身也屬於社會的弱勢群體,因此從輕處罰,這與刑法對於老年人犯罪的量刑原理是類似的。

2樓:低調的大哥

瀉藥上帝給他關上一扇門,人類法律就給他留乙個窗縫。

生理殘缺已是不幸,法律就在必要的時候給他一點寬慰,還是不要雪上加霜。法律終究是要服務於管理,因此在編撰法律條文的時候就要考慮如何避免激化矛盾。

要讓他心服口服的伏法,就適當給乙個奶頭(奶頭效應),罪犯很有可能感恩戴德,積極改造自己,這特麼不就是和諧社會的目的麼?

而且你要注意法條也是用「可以」的字眼,如果是窮凶極惡、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也就不會從輕發落了。

3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允許對弱勢群體有合理差別。

比如,刑事訴訟法中有很多保障弱勢群體的規定。如法律援助中,應當通知法援機構的有盲聾啞、精神病,無期死刑未成年。

刑法的量刑中也會有對弱勢群體保障的考量。但是精神病在具有民事行為時犯罪並不能判無罪……

聾啞人和盲人哪種更悲慘?

丶T 我來回答,聾啞人和盲人哪個更慘!我覺得是聾啞人!第一從殘疾部位功能的影響來說。盲人,眼睛看不到,失去了 乙個觀察的功能器官 俗話說就是瞎了,瞎子,瞪眼怪。瞎子就像是正常人遇到天黑了,只是眼睛看不見東西。腦海裡沒有影象沒有色彩,感覺裡所有人都長乙個樣,所以會出現人人平等,不會用美與醜來判斷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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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樂 沒人考慮受害者的感受麼?沒人考慮冤有頭債有主麼?沒人考慮過,14歲的半大孩子知道自己殺人不坐牢,法律警察都不管他們,受害者想要報復,反而會被法律警察制約。會濫殺無辜屢次犯罪哦? 確實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按照這個邏輯 考慮主觀意識的話,那麼醉酒 毒癮發作產生幻覺,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考慮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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