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藥廠給醫院及醫生的 臨床研究經費 是真正開展研究所需的,還是以 研究經費 的名義行賄?

時間 2021-05-31 03:17:15

1樓:

每三個月給醫院打一次研究經費的人出來怒答!這個問題其實可以理解成,藥廠會不會借研究(僅限臨床研究)的名義給醫生本身非勞動所得的費用?

先給答案:小的製造公司不知道,大的跨國製藥公司是不可能這樣幹的!

原因如下:1.沒有這樣幹的動機,在大的製藥企業裡面,臨床研究是臨床監查員(說煎茶員的泥垢了)負責的,買藥是銷售負責的。

其中監查員並不負責銷售藥品,老闆也不是銷售部門的人(甚至很多是分別服務於大公司下面的兩個小公司),沒有必要為銷售的業績去行賄。

2.沒有這麼幹的能力,每一筆款項都是清楚的記錄在合同裡面的,一般都會明確檢查費,研究者的勞務費,受試者的補貼費還有稅費,打款會由公司的財務部打到醫院的財務部,然後還要開具發票,如果要行賄,需要買通的人太多,煎茶員沒有能力也沒有時間去幹這件事兒。

3.沒有行賄的動力,本人是監查員,實在想不到行賄醫生的理由,一般我們遇到的情況有a.醫生對研究方案/GCP的依從性不好,b.

醫生招募不到受試者,無論是以上哪一條,行賄都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4.例外:聽說多年以前,有個CRA幫研究者偽造了10幾個受試者,然後編造了資料。

查出來以後,這個煎茶員和醫生直接入了行業的黑名單。我們這個行業要行賄就要先造假,造假的代價不是智商正常的人付得起的

2樓:

如果要避免嫌疑,關鍵在於這給出去的錢的專案是否真實發生。如果只是一張收條,此外什麼也沒有,顯然行賄嫌疑很大。

乙個專案從立案到實施至少有一系列簽署人簽章簽名和蓋各種公章的檔案,用於臨床專案,研究各個階段也都有一些結果的檔案等等。檔案齊備是最起碼的證明這件事情是真實發生的證據。專案最好是以公對公的形式去贊助,藥廠打款給醫院,由醫院指定研究實施人,被贊助物件可以跟醫院溝通或要求款項是支援自己的專案。

犯法不犯法,執法部門有一套鑑別手段的。

3樓:寒-星宇

剛好工作和這個有點相關,可以說一下經驗。

首先樓上說得比較清楚了,正規的研究都是要走「立項、申請、預算、撥款、使用、報銷、審計、結題」這些流程才可以在大醫院裡面開展~

但是裡面有乙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關於研究經費這一塊,關於怎樣界定乙個研究的經費比較合理,這個比較複雜,但是一般來說都應該遵循的乙個原則就是多勞多得,研究越複雜,需要的時間越長,相應的研究經費就會越高;如果乙個研究的方案設計的並不複雜,但是給到醫生的研究費用很高的話,就需要警惕。

插乙個題外話,關於方案設計和合同金額,每個研究肯定都會有預算金額的,有時廠家可能為了更容易讓研究通過審核,會提供免費的藥物和免費檢測來吸引受試者參加研究,這勢必會增加合同金額,但是因為這部分不是給到醫生的,所以有時會出現合同金額看著會很高,但是到醫生手上的不會太多的情況。

另外還是就是乙個合同外費用的問題,現在做研究大部分的公司都會明確提出不會支付合同外的研究費用,但是有部分的銷售可能出於某種目的會私下(公司可能不知道、可能默許)自行支付給到醫生合同外的研究費用,這種肯定就是賄賂了。

最後說一下打款賬戶的問題,接觸過的人應該都知道每個公司都會有對公賬戶,一般這種研究都是直接從公司打款到醫院對公的賬戶,然後醫生憑藉簽署好的合同到醫院財務提取研究款項,醫院收到款項以後會給出相應的發票或者收費憑證給付款公司。如果研究費用是打款到醫生的私人賬戶上,又沒有發票或者收費憑證,基本也是可以定義為賄賂。

4樓:

研究經費應經歷一些必要的環節:

立項、申請、預算、撥款、使用、報銷、審計、結題等真正能限制科研當事人的用款的,就是預算、報銷、審計等環節,這些環節要監管經費的使用是否合理

另外專案結題時的水平也能反應出這筆錢是不是真正用來幹事了這種橫向專案是否有行賄嫌疑,就召開專家組來審查唄拋磚引玉,各位繼續

5樓:劉昊林

理論上可以,但在中國實際商業環境中沒法界定。名目其實不重要,在目前這種扭曲的體制下,以中國人的聰明,醫藥之間會衍生出各種模式「創新」的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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