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號可以繼承嗎?

時間 2021-05-06 23:28:29

1樓:杜蘭

應該是可以的,但是可能不叫繼承

18年我父親過世,他的手機號碼用了將近二十年,我不忍心這個號碼之後就是別人的了,所以我就拿著他的死亡證明去了移動營業大廳,跟業務員說明情況,業務員直接就給我轉到我名字下了

2樓:路上的行者

一堆答主說理論上啥啥啥的。有啥可說的。事實上就是可以繼承。

如果在南京,只有珠江路未來營業廳這乙個營業廳可以辦理,帶上繼承財產所需要的相關證明,就能辦理過戶手續。

銀行裡的財產怎麼弄,手機號也是怎麼弄。

3樓:法律工作者

在手機號碼實名制的背景下,從法理上不可以繼承,因手機號碼取得是通過運營商和消費者之間成立服務合同的方式取得的。繼承以被繼承人死亡為前提,但是被繼承人死亡,因為這個服務合同可以解釋為運營商為特定人提供服務的合同,消費者死亡了,服務合同就解除了,手機號也就應該登出。

4樓:湖北武漢張鵬律師

雖然我們只有手機號的使用權,但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只要繼承人同意繼續使用,是可以通過繼承人公證的方式取得原號碼的使用權的。

5樓:F丶Magic

目前來說,中國沒有法律直接規定手機號碼是否為遺產而可繼承,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手機號碼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不宜因為乙個手機號碼的機主死亡而收回手機號碼。另外手機號碼的所有權也不屬於**公司,**公司也無權在公民死亡後收回手機號碼,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延伸,手機號碼可以作為機主的動產,既然是個人財產,那麼就應該可以繼承。

**公司可以通過通訊管理部門申請號碼資源,手機號碼的使用者通過與**公司簽訂的《入網服務協議》,享有對手機號碼的使用權,依據《入網服務協議》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種通訊服務。因此手機號碼具有債權和物權雙重屬性。從債權的角度上來說,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不隨著債權人死亡而終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債權可以繼承,所以根據手機號碼使用者與**公司簽訂的《入網服務協議》,手機號碼使用者對《入網服務協議》享有的權利可以繼承,由此手機號碼應可繼承。

由此法律界普遍認可的結論是:手機號碼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是手機號碼的使用權可以繼承。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機主已經死亡了,那麼留下的手機號碼是不能夠進行繼承的,因為手機號碼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手機號碼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繼承的

6樓:開心

目前來說,中國沒有法律直接規定手機號碼是否為遺產而可繼承,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手機號碼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不宜因為乙個手機號碼的機主死亡而收回手機號碼。另外手機號碼的所有權也不屬於**公司,**公司也無權在公民死亡後收回手機號碼,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延伸,手機號碼可以作為機主的動產,既然是個人財產,那麼就應該可以繼承。

7樓:隨便取個名字可好

強答,因為親身經歷,我就是繼承了我父親的手機號碼。

我用了十幾年的手機號碼是我父親生前以他的名義給我辦的,因為十幾年前大概是2023年左右,那個時候還沒那種充值的號碼,都是跟座機一樣,後付費的,雖然沒現在這麼嚴格,但是還是要登記身份證的。因為那時候自己還沒辦身份證,所以只能用他的名義一直用到現在,也沒打算過戶到我名下,也沒什麼不方便。

直到去年我父親過世,大家都知道手機號碼用久了各種繫結,親戚朋友都知道我這個號碼,自己也沒打算換號碼,我怕時間久了萬一有什麼問題舉證麻煩,所以才打算把手機號碼真正過戶到我的名下。

過程也不麻煩,時間也不長,跟開個戶時間差不多。我先是把我父親的身後事處理完,然後帶上死亡和火化證明,戶口本和我本人的身份證,然後去營業廳跟業務員把情況說明,很快就辦好了,一次性辦好,也沒交任何費用,我用了差不多二十年的手機號碼才真正的到了我的名下。

8樓:彧晗

上次我看到這種問題好像是問QQ號能不能繼承的

至於手機號麼,我jio得不行,不能繼承。

當然只是我jio得,具體沒研究過(狗頭)。

9樓:

手機號碼是具有私人屬性的,包括乙個人基於跟電信公司的服務合同,擁有對手機號碼的使用權和隱私保護權。人死了,應該停止服務。繼承人可以依據繼承法繼承手機號剩餘的話費,但是並不覺得可以繼承手機號碼。

所謂的留個念想,可以向電信服務公司提出申請,但電信公司有權不接受或者接受。

這個有個爭議,如果是有價值的號碼呢?有償購買的,那麼電信公司也可以有償回購。號碼買賣產生的價錢,可以歸為遺產。

10樓:

由於我的研究領域是沙雕法律問題,所以對這個問題進行解答下。

手機號碼理論上是可以繼承的。從法律規範的角度,手機號碼是否可以繼承,主要看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合法財產。對此,中國繼承法並沒有對此明確規定。

但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可以繼承。這是乙個手機號碼可以繼承的角度。即手機號碼的使用權產生,是因為機主與電信公司達成的電信服務合同。

由於合同債權並不因為一方當事人死亡而消滅,所以從債權的角度,手機號碼可以繼承。

但是這個角度的法律障礙在於,如果電信公司因為機主未及時繳納話費或者其他原因,根據合同的約定的單方解除權,解除與機主的電信服務合同,那麼債權債務就消滅了。這時候機主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手機號碼。

另外,由於手機號碼繫結個人身份,是否就具有了一定的人身屬性?具有人身屬性的債權一般不得繼承。

這是乙個合同法+繼承法的角度。

另外乙個角度是,民法總則+繼承法的角度。從民法總則127條來看,中國已經開始保護公民的個人資料和網路虛擬財產。手機號碼如果是法律規定的網路虛擬財產,那麼就可以依據該條規定進行繼承。

所謂網路虛擬財產,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定義,也沒有規定範圍。大家比較熟悉的遊戲幣、網路裝備,一般認為屬於網路虛擬財產。

這類財產跟普通財產有相似之處,即可以排他支配、使用,也可以轉讓和交易。與普通財產不同的是,它們無形存在。

但是這個路徑,也有一些法律障礙。由於現在手機號碼都是實名制,本身是不可交易的。也就說明,跟網路虛擬財產,還是有一定的區別。可能不符合虛擬財產的定義。

其次,由於什麼是網路虛擬財產,手機號碼是否屬於網路虛擬財產,目前還沒有明確定義。這就導致法院也很難適用民法總則來處理這類繼承糾紛。從最高院的態度來說,盜竊虛擬網路財產的,一般以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也說明最高院認為網路虛擬財產,並不是財產。

因此,也就不能繼承。

在司法實務中,已經有個別判例。比如2023年北京海淀法院曾經審理了一起父親要求繼承兒子手機號碼的案件,最後法院予以支援。對這個案件結果,個人認為沒有考慮我上面提到的問題,還要更多研究,不一定具有普適性。

目前還有一種方式是,通過公證機關公證繼承。不過也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不過也有些公證機關在開展相關業務。

如果有需求,可以諮詢當地公證機關和電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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