慫恿同學在校喝酒,導致死亡有無責任?

時間 2021-06-05 03:38:29

1樓:肖正偉

正好最近在研究關注勸酒的司法實踐。勸酒引發的死亡有兩種第一是飲酒後過敏或者引起呼吸道堵塞的死亡,另一種是酒後駕車發生事故死亡。

案件案由為生命權糾紛。

承擔責任主體分為四類。

飲酒活動的發起者和組織者。

勸酒或者同飲酒者。

同桌吃飯者。

死者自身。

發起者一般責任為50%左右,低著10%,高者70%。

勸酒者或者同飲者10%左右。

同桌吃飯者約1%-5%不等,也有不承擔責任的。

死者自身一般為20%-30%。

承擔責任的原因多數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

在本案中,我認為慫恿應當是一種惡意,即明知不可為而為,或者故意造成損害。「慫恿」一詞能夠說明是知道該行為有害,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脅迫讓受害者實施該行為。具有故意和積極損害後果,可能不是死亡,但肯定對身體有害。

我們不談刑事責任,可能不會有。但是我認為慫恿這一事實一旦查清,慫恿者極有可能承擔50%-70%責任,不排除全責可能性。

另請說明清楚具體細節,包含不限於死因、飲酒量、平時是否飲酒過、慫恿細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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