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如果懷疑醫生在醫療中有過錯,有哪些正當且有效的維權方式?

時間 2021-05-31 20:41:27

1樓:鍾馗捉鬼

造成現在醫患關係緊張的根源是醫患之間缺乏信任。因為信任所以簡單,因為不信任所以事情變得越來越複雜。而這乙份缺乏,並不僅僅存在於醫生與病人之間,而是普遍存在於社會的各個角落。

從理論上說,醫生和患者是世界上最親密的關係之一,患者離開醫生,就沒有辦法生存,而醫生離開了患者,就沒有了生存的價值,兩者相輔相成。是什麼原因讓醫患彼此不信任呢?少部分醫生過度醫療行為讓患者對整個醫療行業失去信任。

小白大藍鯨是醫療建設者,無條件支援!

2樓:醫屆周樹人

醫療事故醫院最怕什麼???

醫院最怕暴力!

醫院最害怕的是患者或者家屬不理智,對醫護人員採取過激的暴力手段。近幾年來,因為患者或者家屬的過激行為,導致了不少的醫護人員受傷、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實在可笑的是,不給患者解決問題,反而還要汙衊患者不理智,這種神邏輯,只有在中國的醫療界才能有他發展和生存的土壤,就像病毒一樣,只要沒有他適合的土壤和環境,任何東西都會悄無聲息,自然而然的消失,任何事物都是一樣的,不止是病毒和細菌!

醫療事故醫院最怕什麼???

醫院最怕醫鬧!

除了暴力外,醫院最害怕的就是醫鬧,無休無止的醫鬧,嚴重影響醫療的正常秩序。但,什麼是醫鬧?我建議國家盡快出台乙個法律,這個法律是專門用來保護患者的權利,尤其是患者的名譽權!

以及醫療受害者維護自己權利的相關法律條例,比如,醫學會鑑定和司法鑑定如果造假,要以刑事案件進行審判,量刑標準至少五年起步,如果因為鑑定不公導致的醫患矛盾公升級,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只有通過這些嚴厲的刑罰才能杜絕鑑定造假等醫患矛盾的公升級。如果連鑑定都是虛假的,都是不可靠的,那麼這個社會將會永遠的失去公信力!沒有了公信力,矛盾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醫鬧是什麼?如果以後再有人說患者是醫鬧,必須要以造謠罪和侵犯名譽權進行嚴厲的處罰,至少要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警告,這種謾罵只會加劇醫患之間的矛盾,無意於解決矛盾!

「醫鬧」是指受僱於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採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的行為。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對於「醫鬧」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說,患者不屬於醫鬧,如果還有人把患者歸為和醫鬧一類的行為,那麼這類人的用心十分險惡,這些行為只會加劇醫患之間的矛盾,只會使得矛盾公升級,對於解決問題,沒有任何好處!

大家都說保護醫生,可是醫療受害者的權益又由誰來保護呢?醫學會的鑑定只有偏幫沒有公正,醫院店大欺客,對於醫療受害者,能騙則騙,能蒙則蒙,能唬則唬!完全找不到公平公正的平台進行對話,所有的鑑定機構都是一丘之貉,打著專業的旗號,行使著最卑鄙的勾當。

醫療受害者往往投訴無門,最終只能付諸於暴力,與害人者同歸於盡!請問,如果旁邊就有廁所,誰又願意把屎拉在褲子上呢?今天我在此呼籲,所有的醫療受害者都團結起來,以行動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每乙個醫療受害者都是推動這個社會進步的源動力!

3樓:雲陽

醫務科或者法規科,然後立刻封存病歷,可以由院方的上級醫師解釋溝通,如果不滿可以至醫調委,如果結果不滿還可以起訴醫院,等待法律判決

4樓:如是我聞

首先要申請封存病歷,影印病歷,病歷是最有利的證據,然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不過要看你懷疑的問題是否造成了損失損害,程度如何,不要得不償失。

5樓:鄧鉑鋆

公安局報殺人。

衛生局或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起訴。醫調委,如果當天來值班的義務調解員是 @山諾 主任,他可能會雙規院長,然後安康醫院的技術力量得到了充實。

就醫後懷疑醫療事故,患者應當如何找醫院賠償?需要什麼樣的證據?

三樓的胖子 需要做的 第一 封存病歷。第二 索賠一萬以內,醫院可以解決,一萬到十萬,可以到醫調委,十萬以上上法庭。第三,千萬不能鬧,沒啥用,打人了還把自己搭進去。 薊門師兄 醫療事故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2 當事...

醫生在什麼情況下會建議患者轉院?

棲梧 1,自知能力不行水平有限,沒有金剛鑽不攬瓷器活。可惜,我主任不管這個,一心想收病人做手術。從不看病人基本情況,乙個普外科準備做泌尿繫結核手術,想想我也是醉了。還有乙個糖尿病病人,高血壓,心臟放了支架,腎臟也放了支架,要來我們科做直腸癌手術。病人的心真大啊。幸好,在我苦口婆心下,病人去上級醫院。...

如何看待醫生在飛機 火車等旅途中診治患者,患者死亡醫生擔責?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這個問題 什麼叫執業?或者說執業的定義是什麼?中國現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的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做出了關於 非法行醫的界定和處罰 但觀其全文,未提出執業的定義,以及見義勇為和非法執業的鑑別。其實也好理解,這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 執業醫師法 是1999年開始執行的。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