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保單在家族財富傳承中有什麼優勢和劣勢?

時間 2021-10-27 02:10:47

1樓:ccccccccola

大額保單在家族傳承中的優勢

大額保單作為一種專業的傳承方式,擁有以下方面的優勢:

優勢一:風險轉移

大額保單是風險管理工具,可以通過風險轉移的方式,將高淨值人士的人身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大額保單是一種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標的,且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是財富傳承安排中非常的重要工具。

優勢二:槓桿作用

建立於大數法則之上的風險轉移模式賦予了大額保單槓桿的功能,被保險人通過較低的資金即可獲得較高的保障,當然,這種槓桿效果是經過比較得出的,而非絕對的。

優勢三:大額保單具有債務相對隔離功能

利用大額保單特殊的結構、保險現金價值與保單實際價值的差異以及保單貸款等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及情況下實現債務隔離的功能。

優勢四:專屬傳承

通過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恰當的設計,以實現財富傳承的專屬性。例如以父母一方為投保人,孩子為被保險人投保的年金保險合同,生存金受益人設定為孩子,則該保單屬於其個人所有,與其配偶無關。

優勢五:稅收優惠

作為社會的穩定器,無論國外還是國內,大額保單在稅務上都是得到「特殊照顧」的。大額保單的死亡理賠金一般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給受益人,而不會納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因此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區,保單是可以避遺產稅的。

優勢六:保險公司運營穩健

年金類保險產品按預定利率進行精算,只要不提前終止合同,基本上不會有本金的損失。每年領取的年金十分穩定,終身型年金保險可以領取終身,是伴隨一生的現金流,也是父母留給孩子一輩子的愛。

優勢七:監管嚴格

各國保險公司監管非常嚴格,大多數國家對保險公司破產都有預案措施,從而最大程度保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優勢八:隱私保護功能

可以實現秘密傳承,保險合同只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即可生效,不需要通知其他相關親屬,如此也就可以較好的避免家庭爭端。

二、人壽保險在家族傳承中的不足

缺點一:保險公司對投被保人年齡的限制

一般被保險人的年齡上限為65歲左右,此時不僅保費較為昂貴,同時因為這個年紀身體多少會有點問題而導致保險公司拒保或加費承保,如果年紀過小則可投保的保額有限,另外目前國內10歲以下的被保險人不能隔代投保;

缺點二:相對對抗債務

保單設計再完美,也會有一些無法預料的情況,例如作為父母的投保人突然死亡,一方面,保單的現金價值可能會作為投保人的遺產而在繼承者中進行分配,另一方面,若將投保人變更為已成年的孩子,則存在財富被揮霍的風險;再比如作為父母的投保人欠債,那麼這份保單的現金價值將作為父母的財產而可能被追償,傳承計畫就會落空;

缺點三:《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造成的保險架構不穩定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缺點四:隔代投保效力在實踐中須過「父母關」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為未成年人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主張參照《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該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中國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道德危險的限制方式主要有三種:即父母投保、保險金額以及被保險人同意三重限制。具體來說,對於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對其投保死亡保險,不需經未成年人同意,但死亡保險金額受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限額限制。

同時,中國雖然禁止父母之外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並未完全禁止父母之外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這意味著,父母之外的人為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被禁止。

2023年9月14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90號),再次就規範父母作為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問題作出規定,該通知自2023年元月1日起實施。該通知規定,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對於被保險人不滿十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10-18歲的,不得超過50萬元;

理論界一致認為,完全開放其他監護人或近親屬為未成年人投保違反保險法的本意,且可能增加道德風險,因此,原則上仍然應當不予認可這類保險合同的效力。不過,允許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經父母同意為未成年人(10歲以上)訂立死亡險,此情況應值得讀者關注。

在審判實踐中,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陸惠清與中國人壽股份保險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認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除父母以外的其他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擔。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上述立法本意,是為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而無錫中院在陸惠清案中,認為投保人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陸某某的祖父,但該合同已經陸某某父親的同意,因此,投保的道德風險已被防範,符合保險法的立法本意;再者,此保險合同經過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的同意,即可視為經被保險人同意,故屬有效。

2樓:王律師

風險轉移,槓桿融資,相對的避稅避債,財富傳承。

不足的地方可能就是避債只能是相對的,另外還有目前的保險架構不穩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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