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讓渡投票權的同時,機構投資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時間 2021-06-01 10:19:25

1樓:黃勇剛

企業發展需要各種資源(包括資金、技術成果、土地......)但又不能直接交換,於是就用未來的收入換取資源。而未來的收入分配,也有各級優先到劣後之分,加上有限責任這個設定就有風險。

為了補償不同的風險而設定了不同的權利,包括表決權和利益的多寡。

投資者只是企業用未來收入換取資源的物件之一,而不是唯一。

比如:員工領取報酬平均也有半個月的延遲,也有合同期結束前倒閉的風險。

這不同種類的資源,不同結構的契約,組合起來構成企業換取資源的整體安排。企業越健康,越不會使用投票權換取資源。

當投資者的風險降低(經營穩定,兌現利益的制度健全、透明度高),就可以降低他們權力,而依然可以吸引到充足的資金。

企業甲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根據各種資源的供需形勢、缺口數額大小,不斷調整具體的交換安排。比如對資金需求不大,而優秀員工的穩定性很重要時,就可以將權力從投資者向職工(代表大會)轉移。各國企業法規都為這些調整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具體運用還需要企業家來完成。

盲目地把投資者放在最高優先順序,沒事找事地去保護不屬於他們的權益,是新手常犯的錯誤。

2樓:範濤

辦法有很多啊,上面的大咖也基本提到了,例如在章程中對議事規則和特殊決議進行限制、獨董、監事會、內外部審計制度等等,但是行得通嗎?行不通!

既然機構投資者已經讓渡了投票權,對劉強東本人的領導力和職業道德有信任基礎,所以劉強東利用權力侵害機構投資者利益的風險不大,況且機構投資者還可以用腳投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