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修改章程不給分配利潤怎麼辦?

時間 2021-06-01 01:53:55

1樓:雲闖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已經明確,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強制公司分紅。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慶一公司案件中作出判決,並刊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我對這個問題有過專門的解析,見《抽象公司盈餘分配權如何行使》(https:

//zhuanlan /p/61630347)

2樓:星泉商法

許多人認為甲持有公司80%的股權,達到三分之二多數表決權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其實這是乙個誤解。事實上,關於股東分紅權的比例問題不適用於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這裡公司法明確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根據該規定,乙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違法法律規定無效,並撤銷變更登記。

3樓:商務律師-張寅

首先,直接回答問題: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但強行通過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無效,乙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該公司決議無效。還得按照原章程分紅。

其次,分析原理: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根據該條規定,不安出資比例分紅,需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因此,股東的分紅權是不可因資本多數決而改變的,除非乙自己同意。所以,即使甲擁有80%表決權,其強行通過的限制乙分紅權的決議因違反《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而無效。

如果乙同意該限制其分紅權的決議,則有效。

最後,拓展:

二、不僅資本多數決不能限制權利,且不能通過全體一致同意放棄的權利:1,《公司法》33條產生的知情權;2,《公司法》39條產生的股東會召集權;3,《公司法》41條產生的出席權;4,基於《公司法》26條、27條、28條、30條、35條產生的對其他股東資本瑕疵問題上的請求權。

4樓:泰山股權商學院

有可能出現的,一般修改公司章程是需要股東會同意的,控股股東比例大於67%,就有絕對控制權,所以會存在這種現象,對於利潤按貢獻大小分配也是在合理範圍內的,避免有些小股東不幹活坐等分紅搭便車的現象,不利於公司發展。對公司貢獻大分得多,貢獻小分得少,這樣才會起到激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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