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權激勵搭建持股平台的問題?

時間 2021-06-04 22:07:44

1樓:呂律師

答案是否定的,不應該用這個持股平台做多家公司的股東。

原因主要是以下幾點:

該持股平台內的股東或有限合夥人,不可能同時在A,B,C,D,E等多家公司同時任職,那麼他們的激勵效果和約束機制也無法通過A,B,C,D,E這些家公司的業績體現,這根本上失去了股權激勵的意義;

A,B,C,D,E等多家公司的業務和團隊都不一樣,無法調配持股平台所佔的股權比例和激勵物件的範圍;

A,B,C,D,E等多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發展的特別好或特別差,都會通過持股平台間接影響A,B,C,D,E等公司之間的合資合作關係和團隊協作精神。

當然,以上只是A,B,C,D,E等公司業務和團隊都不一樣的情況下不建議使用同乙個持股平台,但如果A,B,C,D,E等公司業務一致,互相交叉,管理團隊也是同一支團隊,人員差異不大,也不排除可以通過合理的股權激勵設定而採用同乙個持股平台。

2樓:至本股權設計

1)如果A公司分別持有B、C、D、E等公司51%以上的股份,則A公司是他們的控股母公司,A、B、C、D、E構成企業集團。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維護集團的整體利益,應當把持股平台作為A公司的股東,B、C、D、E的激勵物件都放入前述持股平台,如果1個不夠用,可以建更多持股平台,但考慮到未來境內上市的要求,最好持股平台的出資人與A公司的直接股東總額不超過200人。

2)如果A公司分別持有B、C、D、E等公司的股份達不到51%,則A公司是他們的參股母公司,A、B、C、D、E不構成企業集團,僅是投資關係,相互之間不存在整體配合的需要,因此每個公司都可以把自己的激勵物件放在自己的持股平台裡。

3樓:面目猙獰

這個問題不是乙個好問題,只問手段不問目的。

回答這幾個問題很簡單:可以的。持股平台可以成為ABCDE……FGH公司的股東。

問題的可以改成這樣:

子公司BCDE的激勵物件,都成為母公司A的股東【間接】,這種方案的利弊是什麼?能否達成激勵效果?

BCDE子公司單獨做股權激勵,激勵物件沒有母公司A的股權,有什麼利弊?

……另外,我看到前面的回答,兄台不要自行杜撰法律,做股權諮詢,相關法律還是得多了解了解。

4樓:[已重置]

企業在匯入股權激勵時,我們通常是採用的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持股平台)在這種企業形態中有2中角色(GP和LP)通常情況下創始人扮演GP的角色,其他的激勵物件扮演LP的角色!

《公司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中GP的佔股比例只要超過1%就可以完全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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