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兩次合同不續簽,該怎麼要求賠償?

時間 2021-05-31 17:22:48

1樓:蘇州浪子

為啥總是賠償呢?你因為失去了價值公司才不用你的,為啥不找自己的問題。要想離職多拿錢,自己去協商。我是你老闆,直接調崗調薪,不滿意自己走。一點糾紛都沒

2樓:辰樂天

一、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如果你繼續在單位工作,工作也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資;

二、你的選擇可以有兩種:1.繼續回公司工作,讓單位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解除也不簽合同則支付二倍工資;2.

你要是不想幹了,給單位發通知,提出你同意續簽合同的願望,通知上寫明要求單位幾天內回覆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不回覆視為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焦點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不再和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是否違法。

觀點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三種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中,只有第三項有「續訂勞動合同的」這一說法,而第一項、第二項均沒有,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應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在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不再承擔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義務。

觀點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及不能勝任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十一條支援了觀點二,該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結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吳德梓勞動律師

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三次續簽時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建議你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願望,如果公司不續簽或不同意簽無固定,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4樓:勞動法律諮詢

可以主張兩倍經濟補償金。

在企業終止後發出續簽就可以了。

從江蘇省的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看,用人單位在兩次快結束的30天必須發出通知,如果不發的視為不願意續簽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覺得你其實發不發都問題不太大。如果你願意發就有個可能性,企業願意續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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