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人碰瓷,第一次追打我們然後誣陷我打他,第二次發生口角厚誣陷我打他,如何是好

時間 2021-05-12 05:59:08

1樓:大耳朵的佛陀

就是字面意思吧,本來案件也不是派出所說了算。分局法制科的意見才能作數。把你們反應的情況匯報到法制科,他們專業認定,他們認定是誰有過,誰就有過。

不然,你以為,為啥叫派出所?只是乙個派出機構,說的不算。

2樓:也馬

換句話說,不是你說你打他了你就打他了 。

若當事人只有兩人,沒有其他證人或其他證據的前提下,當事的兩人供述不同,是無法定案的。也就出現了問題中的情況。

如果是現實當中,a說沒打b甚至沒碰到b,b說a打了b。b做了傷情鑑定,結果為輕微傷。這個證據表明b受到了傷害,只需要排除b沒有受到他人或其他方式的傷害,就足以認定a打了b。

但很難證明b在做傷情鑑定以前是不是自己打了自己,因此實務中基本上以調解為主。調解不能的,只能走法院自訴。

總結就是,不能僅憑嫌疑人的供述作為定案依據。多個嫌疑人或證人筆錄無法相互印證的,也無法作出處罰決定。有直接證據的,可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就是平常說的零口供。

3樓:盤易

再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筆錄作為唯一證據,這就需要證人,被侵害人,違法行為人等所有的筆錄來互相應證事件的全部過程。這其中證人的筆錄尤為重要。跟雙方沒有關係的第三方證人的證言往往作為案件定性的關鍵。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違法行為人往往會在筆錄口供中矢口否認違法事實,而被侵害人往往誇大其詞。

證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如果不配合,法律規定是可以進行對證人傳喚的。

所以,民警說的跟這個意思差不多。

4樓:向上問天

沒什麼意思,他這是嚇唬你呢,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你違法,所以也就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能約束你,所以他才說「報給法制、報給局裡處理」的狗屁不通的話!嚴格依法按規辦事,是完全不需要說這樣的廢話的!

5樓:法之僕

不是說一定要動手打了才叫「打」,用手推一把導致對方摔倒受傷了也可能認定為「打」(故意傷害)。故意傷害與毆打他人在治安處罰上是等價的。兩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毆打只是傷害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但傷害還包括其他方式。

6樓:哈哈哈

孤證不能定案

只有雙方口供沒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定案。

再說輕微傷沒到立案程度,派出所在不能證明是你打人的情況下多半會例行調解。調解不成告訴你們各回各家,不服就自己去法院起訴。

就算能證明是你打的最多也就行政拘留15天。15天跟把討厭的人揍一頓比起來不虧。

7樓:Tryndamere

法制大隊負責案件審核,從證據角度指出問題,指導辦案,一般來說法制是比較公平公正的,你說你沒打人,對方是否有傷呢,有沒有監控和證人呢,如果都沒有,那是一對一的證據,基本上不可以認定,你只要相信公安機關的處理就行。

但是對方有傷,那麼沒有別人動手打人的情況下,肯定會認定你動手的,動手了就承認,該賠償就賠償,以後遇到事別衝動就行

8樓:晨逸L

筆錄是證據鏈中的一種,確實不是你說過沒打就沒打,監控、人證、對方的筆錄,都是證明。你說對面輕微傷,那你肯定是打了啊。還有調解不是必須的。

只是警察人性化執法的體現。如果對方在過程中沒有還手形成不了互毆,那結局就是你被拘留。報法制就是向分局法制科報送材料,分局批准是否同意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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