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作品的版權歸屬問題,主辦方的版權宣告有效嗎?

時間 2021-09-10 08:43:51

1樓:

Emmmmm

這個問題個人認為可以這麼看:

首先咱們國家著作權法裡啊,著作權是包括兩大方面:人身權和財產權,換句話說人身權是別人死活拿不走的,財產權是可以看心情轉讓出去的。也就是說,針對這個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別人拿不走的,就算他說「智財權都歸他」也是不好使的。

其次,財產權這邊剛才也說可以轉讓,而他這種「強制」轉讓是否有效力則是需要考慮的問題。至於說這種內容是否屬於格式條款,對這件事情影響並不大,並非格式條款就必定無效,通俗地說只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且還沒有明確跟你說明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無效(之所以打引號,是因為具體實踐中必須得看證據說話,以這種全知全能的上帝視角審視問題是沒意義的)。合同這玩意嘛,你情我願,本身突出的就是「意思自治」,不違法的都是合法的。

再次,根據這個「徵文啟事」(或者說合同)創作出的作品(徵文),個人傾向於是「委託作品」。委託作品的權利歸屬原則上當然也是作者優先,但是可以根據約定使委託方(徵文方)獲得一定著作權(就是財產權部分),如果沒有約定則還是作者享有全部權利。可能個人見識淺薄,我見到的大多數徵文類活動,主辦方都是有類似的規定,即由其享有著作權。

不難理解,通常舉行這種比賽的,除了「為了比賽而比」的情況外,多數都是有著一定目的的,像題主這個裡面提到的應當是結合當地旅遊業宣傳而用。咱們著作權中,雖然作者是當然的著作權人,但同時也有考慮到金主爸爸投入過多,為了維護其利益而授予其財產權利的情況,例如電影雖然是導演攝影演員等等工作人員共同製作的,但是其著作權是由製片人享有,上述其他人員有署名權。徵文比賽這種,人出錢出平台出資源幫你實現自我價值,當然要收你點好處了。

退一步講,人這是獲獎了的,才有這種「待遇」,而且之後進一步利用完全可以依據其上述第3條跟他再談,談不攏就不給他用就得了~

最後給出結論,個人認為這種內容是有效的,只不過這些內容也不過是一堆精緻的廢話,題主大可不必擔心,希望題主能放下壓力專心創作爭取獲獎~

ps:第一次在知乎回答別個的問題,很緊張,而且很想吐槽這排版怎麼這麼難233

這個問題,個人認為其實可以這麼看待的:,個人認為其實可以這麼看待的,個人認為其實可以這麼看待,個人認為其實可以這麼,個人認為其實,個人認為其實可,個人認為其實,個人認為個人認為其實可以這麼看待的:

2樓:乙個白馬胖子

題主提出的這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面:

1、格式條款

2、智財權

先說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在多次訂立合同中反覆使用的,內容和表述完全一致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條同時指向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和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

所以從上述法條中可以得出,格式條款不是不可以用,但是前提是不能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接下來來說智財權的問題,智財權保護是有限度的保護,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創作人的著作權問題,對於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外延財產權是必須要保護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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