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部分足球俱樂部在簽約球員時不把違約金提到乙個很高的位置?

時間 2021-06-03 00:10:03

1樓:館長大白

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呀~你想招個牛人來,結果有好多球隊都想要他。你可以給他漲轉會費漲工資,也可以給他承諾說別家開XX價我就放你走,絕不強留,自然球員就更偏向來你這個球隊了。你要是擺出一副就是不同意設定違約金條款,或者設定乙個極高的違約金數字,而球員訴求就是踢出來了可以有機會可以去大平台,球員自然就不想來你隊。

結果被別家球隊把人搶了,去哪哭去?

2樓:姜宇

簽合同是雙方的行為,你不能單方面的說加就加啊。

普通球員加了沒啥用,超級球星加高了人家就有可能不跟你簽約了。

現在違約金更像是一種保險,尤其是針對小俱樂部的。相當於球員的培養費。

3樓:王大定

簽合同是種博弈啊兄dei,還能都讓俱樂部說了算?球員也要保證自己的利益不是嗎?萬一哪天有個給高薪的俱樂部要買,球隊拿著高額違約金不放咋辦

4樓:海上文哥

足球生涯短暫,轉會更是家常便飯,設定高違約金對於球員轉會不利。如果球員自信未來能夠投奔皇薩仁這種頂級球隊,就不會答應高違約金。

5樓:鵬鵬醬

因為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太離譜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條第二款: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以下是法條原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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