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之債與民法典577條違約責任以及債務不履行有何區別與聯絡?

時間 2021-10-24 21:28:31

1樓:

因為債務不履行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對債權人負有債務的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後卻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務人承擔賠償因自己不履行債務而導致債權人受到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一方的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當事人受到損失的,前者負有賠償責任。

搞清楚了概念就可以繼續說了,違約責任=合同的債務不履行。合同算是一種根據合意形成的特殊法律行為(雖然絕大多數的法律行為都可以解釋為合同,但它還是特殊的),然後債務不履行是更一般的對債務債權的規定,所以不能類推適用(不能用特別規定去類推適用一般規定應該不用解釋為什麼了吧)。

損害賠償是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因此產生的債權和「不履行債務對應的債權」不是乙個東西,沒有必要對比。

在債務不履行裡,補救措施應該是指「如果債務人按時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財產狀態和現在沒有履行債務的財產狀態對比,債務人賠償產生的金額差。」

恢復原則應該是分兩種情況,解除合同的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發生時,被害人可以要求的一種承擔責任的方法。展開來說太麻煩,就理解成字面意思也沒什麼問題。補救措施是不能恢復原狀的時候採取的賠償方式。

2樓:juber

理解正確,

我們國家不禁止類推適用,中國新民法典,合同法總論代替了債法總論,

但是實際執行時候,因為其他債行為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法律結果,所以你這個反而沒有類推適用空間

3樓:綠房兮翠蓋

債務不履行責任是違約責任的上位概念。

不是違約責任,但是是債務不履行責任的情形即是法定之債和單方允諾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換句話說,合同之債的債務不履行責任=違約責任。

損害賠償之債在債的義務群中處於次給付請求權的位置,是對原給付的救濟。

而原給付請求權遭到了侵害,即意味著一定發生了原給付義務的債務不履行。

但原給付義務不履行,也不一定導致損害賠償之債。

因為損害賠償必然要有損害,債務不履行未必有損害。

債務人不清償損害賠償之債,同樣是債務不履行。

4樓:

這個屬實高深,我斗膽談一談, 但我本人對德國和中國台灣民法並不是很懂哈。

個人認為,德國債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概念和英美法以及中國民法成文法比較不同。債務不履行責任,是總括性的,不一定表示合同之債不履行,還可以是其他種類的債務不履行。

再談損害賠償之債。損害賠償之債的構成要件包括損害的發生且可以救濟。但是,在中國民法,損害賠償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特指金錢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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