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拒絕履行探視權,且屢追加撫養費,男方應該如何處理?

時間 2021-10-17 20:23:50

1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2樓:桂芳芳律師

你好,你們雙方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

關於女方拒絕探視的問題,離婚後對方不給探望孩子的,首先需要父母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探望權,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關於撫養費的問題,關鍵在於看孩子是否夠用。如果撫養費不夠,可以協議或者訴訟要求增加,當子女原定數額的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目前的日常學習生活,子女有權起訴非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要求適當增加撫養費。

【法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8條: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8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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