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證面積74平實際面積120平?

時間 2021-09-10 11:37:36

1樓:

違規自建部分,僅僅自己住當然沒問題,但是很明顯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就是說如果日後要出租並登記,或者要轉賣並過戶,或者發生物業糾紛,都可能涉及到需要提供房本,那時這多出的部分即等於不存在的部分。如果碰上規劃部門排查,或者城建部門整改,一旦被發現不在規劃之內,行政部門是會要求業主自行恢復原狀的,並且費用自擔。雖然概率極小,但一旦碰上,規劃部門或城建部門責令拆除你一點辦法都沒。

當然我的重點不在於他的法律風險有多麼巨大(因為的確可能住大半輩子都碰不上),而是在於——房屋有自建部分是乙個明顯不太利於賣方的情況,為啥不能成為你議價的籌碼?更何況按題主描述,自建擴張部分能佔原有面積的60%以上,而不是簡單地3%。如果是開發商這麼做,按現有法律(《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都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超出部分完全不計算費用。

雖然你是二手房買賣缺乏法律規定,但你就按均價走合同也太便宜賣方了。你們買賣雙方應該在「自建部分完全不算面積,並合理補貼日後可能需要拆除時的費用」和「自建部分也按均價計算」這兩種極端情況之間找到合適定價。完全按均價走也太便宜賣方了。

要知道,自建部分賣給你的不只是面積,還有遇到糾紛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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