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拒不還錢,導致A向他人借高利貸所產生的利息,算不算A所受的實際損失?

時間 2021-07-12 16:13:17

1樓:HERO LEE

一般情況下無法得到法院支援,其實題主最主要要證明的是高利貸和對方不還利息的關鍵性。取得對方確實該項事實的證據才是最關鍵的

2樓:給我一支泰山

月息3%A支付給C了嗎月息2%以外的部分相當於自然債務如果是沒支付即便訴訟法院也不會支援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的話法院最多支援年24%(月2%)超出部分如果是已經支付了就算是自願履行不能要回來但是要超出月3% 那就是得還了

就個人的理解因為是A出面借的錢那麼相當於A把錢借了B 借了600萬那這部分也應該適用年24% A主張24%以外部分的賠償是不能得到支援的你會說A花錢借了高利貸是為了避免房屋被賣那問題來了誰讓你借高利貸的 A和B之間實質上也是民間借貸應該按照相關規定來履行

如果我是A的話如果高利貸沒還呢那就等著高利貸起訴我那樣我只用還年24%(當然現實生活中一般會收砍頭息那就白瞎了自己做的決定作為理性的完全行為能力人要為自己所作所為承擔相應後果)

這個案件關鍵問題再於弄明白A和B之間的法律關係然後再檢索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需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

3樓:法穎斑斕

首先關於AB雙方簽署的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時,合同自簽署之日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次,以抵押的形式向銀行借款的期限是多久?因為雙方約定的月利率系3%,按此計算,年利率為3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所以,建議訴狀中需要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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