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曾在無關人前表示過遺產分配的意願,是否可以作為依據?

時間 2021-07-02 16:14:32

1樓:法律伴你行

中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可見,你說的情況並無遺囑效力。

2樓:

口頭遺囑是有效的,但是這也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只了解香港的法律,口頭遺囑的有效性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通常是法庭),而認定條件之一就是必須有除了已過世老人之外的其他兩個人同時在場才行,也就是單一的個人聲稱又聽到老人的口頭遺囑並不能構成有效遺囑。個人認為你所說的給有超過兩個人講,但是並不是在同一情景下,估計也是無效的。因為乙份證據的有效性必須由第三人作證,那麼這樣子的話,以上兩個人所說的話都沒有第三人作證,因此都是無效的。

此外,當時當地的情景必須是老人所能夠表達其真實意願的情景,比如如果老人是在兩個兒媳面前說將來會把財產分給兩個兒子,不給女兒,這樣的話,由於存在利益關係,不能排除老人只是為了顧及情面或者只是為了讓兩兒媳對她更好點才這樣說的,並不是為了表達他的真實意願。

總之,口頭遺囑經常情況下不能夠認定的難度就在於很難有口頭遺囑真正全部滿足所有需要滿足的條件,從你的命題敘述中可以看出,這個可能也不算事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因為口頭遺囑往往是在即將死亡的人在緊急情況下不得不做出的口頭安排(由於情況緊急,逝者可能等不到把自己的遺囑以書面形式確立下來)才作出的。否則,這份遺囑最終能夠成立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當然,在內地人們裡書面遺囑的意識很少,幾乎沒有人專門去律師事務所制立乙個專門的書面遺囑,但是在香港幾乎人人都有遺囑(略微誇張,但實際上是大多數人都有找到律師行確立書面遺囑),這也可能和香港的人均GDP很高有關。

在香港畢竟有錢人的密度實在是非常的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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