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事故後再喝酒對於逃脫責任有幫助嗎?

時間 2021-06-24 00:04:45

1樓:

2023年的問題啊,九年前了。

司法實務中對證據的運用有乙個傾向性的做法,即:嫌疑人在證據上自陷不利境地,則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什麼意思呢?

危險駕駛罪這就是個典型的例子:酒後駕車,被查到後再喝酒的,以查獲時的血液酒精含量為準;如果吹氣後就逃跑,等第二天,甚至第三天酒散了以後才「投案自首」,以吹氣時的酒精含量為準。

2023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把這個規則明確下來了: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2樓:

你們這些傢伙少看點抖音多動點腦子。

叔叔處理酒駕只需要你作為現場駕駛人的酒駕檢測報告作為證據,整個鏈條就完整了。

就可以報上去作鐵案辦了。

而你是不是下駕駛座後臨時喝的酒是你自己才需要證明的東西。

叔叔再強調一遍,叔叔只需要證明你是駕駛員和證明你當時的血液酒精含量超標兩樣東西就已經齊活。

你提出異議說你下車後臨時喝的酒,那請你自己證明你喝這一口前你的血液酒精含量是正常的。

看到這搞明白沒?是你要證明,不是我來證明。你要證明這點可就複雜了,你必須結束駕駛行為那一瞬間卡好時間立刻找現場交警作呼氣檢測,拿到合格報告在監控攝像頭範圍內現場簽字雙方表示認可結果,這時候你儲存好相關證據就可以大搖大擺去灌酒了。

這些做完你再被以涉嫌酒駕起訴你申請復議才能擺脫酒駕嫌疑,但是同時你這種行為次數只要超過兩次另外一邊派出所的叔叔就有理由懷疑你尋釁滋事,而幫助你擺脫酒駕的這一套東西在尋釁滋事這個罪名上都會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

到這會不會覺得「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要簡單多了?

3樓:馮東

個人認為此項適用「毀滅證據罪」。此項妨礙司法調查。而且如果是在實際出現事故之後,符合最高法院的關於「情節嚴重」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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