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撿了手機趁機索要好處(勒索)的,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6-11 22:44:42

1樓:張小九

先說結論:撿到東西的女子涉嫌敲詐勒索罪

這個案例相對比較直接,沒有過多複雜的法律問題。

案例中涉及兩個可能的罪名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案例看似前期存在侵占罪的嫌疑,對於他人的遺忘物拒不歸還,但後期行為有個轉折點,轉變為敲詐勒索罪(後面會說到)。且侵占罪是有乙個定罪的數額標準,即數額較大(這個標準在各地是有區別的),以北京為例,在司法解釋中數額較大為一萬人民幣以上十萬以下,司法實踐中五千是該罪名的最低標準。本案例的手機實際價值低於3500(根據丟失者描述),不構成侵占罪。

且侵占罪為自訴案件,不告不理,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例中,該撿拾手機女子以耽誤丟失者正常工作為要挾,強行索要財務,否則拒不歸還手機。需注意的是,敲詐勒索罪也是有乙個定罪數額標準,要求數額達到較大,司法解釋中,數額較大為一千至兩千元,因此該案中撿拾手機女子涉嫌敲詐勒索罪。

一點解釋:撿到東西可以提出一點的好處費要求(例如因儲存物品而產生的費用等),但能否達成以對方是否自願達成協議為準,即對方是否自願支付該好處費。若對方明確拒絕後,以該物品的價值或衍生價值為要挾,強行索要財務即構成敲詐勒索罪。

強調:前期改女生並未構成犯罪,僅是就好處費進行協商,但事情的轉折點出現在男子告知對方職業後,女子索要新手機,男子拒絕後,女子說了:那算了,你再考慮考慮。

這裡就是發生了本質變化。不再是協商好處費,而變為敲詐勒索。

關於現實處理的建議:如果聯絡到撿拾者,首先表明態度很真誠的感謝,如果話語中對方開始有索要財物的意思,可以反客為主的表示:我以為東西被偷了,我就報警了,警察也在幫忙找,沒想到是您撿到了,真是省了很多麻煩。

這段話既有警告,有得體的表示感謝。如果對方仍舊有所遲疑,那就支付恰當的好處費打動對方,相信一般情況都能有所解決。

最後的問題:承認撿到東西而拒不歸還的,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構成侵占罪,掌握對方承認的證據後自行到法院起訴即可,法院一般先調解處理。若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則構成不當得利的行為,屬於民法範疇,仍舊可以起訴。

2樓:

報警。敲詐勒索。

侵占,報警。

具體法條見物權法107~113條。

配圖裡墨跡那麼多也是醉,直接乙個遠端鎖機定位報警唄。

還好我用的是Lumia,不值錢。

如何看待撿了手機不還的人?對於不還手機的人,是該理解他們呢,還是該指責他們呢?假如是你撿了,你會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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