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前面有人回答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順序,就不多少了
說點法律實物上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對於該順序的審查並不嚴格,主要體現於對於父母子女配偶的申請順序上。
另外,這個順位也不是絕對的,後申請順位上的人可以以前順位的人濫用優先申請地位不申請宣告死亡為由,提請人民法院剝奪該優先順位。
2樓:律品
題主的語文功底實在是嘆為觀止,逗號都不捨得加乙個,真是壞得不要不要的。我讀大半天才明白你要問啥。(maybe我又理解錯了,那題主再戰!)
依然是dear法條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我們的法條君這次非常乾淨利落,死亡是件相當嚴肅的事情,看我認真臉。你不能隨隨便便就讓一人被認定為死亡的吧。所以法條君說啦,只有利害關係人才能做這個申請,而且必須有順序,是法定順序喲~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不存在推定的問題,法條君怎麼說的你就得怎麼辦,差一點都不行的。
在前面的人不申請在後面的人是不能申請的。他老婆or老公不說話呢,你爹媽兒子女兒就沒有餘地。所以老話怎麼說來著,有了媳婦忘了娘。
你要有了老婆or老公,法條君都說爹娘往後面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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