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遇到緊急危機事件,但好心辦壞事是否具有法律豁免權?

時間 2021-06-06 18:37:23

1樓:溫先生

題主說「好心辦壞事」情況,我第一時間想到了一下幾組概念: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好意施惠以及無因管理。

但是題主說了是「遇到緊急危機事件」,那我就排除了好意施惠和無因管理的情況了。

一、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題主你看呀,這答案不久一目了然了嗎?題主說「好心辦壞事」中的好心,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在這個前提下的才是好心,其他的情況都不能作為好心的理由。

第二點好心是好心了,但是「辦了壞事」或者說「辦壞了事」怎麼辦呢?什麼叫辦壞事呢?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就是把事辦壞了。

最後,結果是什麼呢,答案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小貼士:

承擔刑事責任和免除處罰並不矛盾,意思你確實犯了某個罪名,罪名是成立的,只是考慮你的好心,處罰給你免了,但是你還是要承擔這個罪名的。微笑臉。)

所以題主所問的法律豁免權,也就是這個,應當減輕、或免除。至於減輕多少?還是直接免除,這個屬於自由裁量權,由法官按照具體的案件事實來酌定了。

民法上的緊急避險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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