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家暴女方,現在離家出走五年了,對孩子不聞不問,這種情況該如何申請離婚?

時間 2021-06-03 20:43:00

1樓:孫健律師

如何申請離婚,關乎律師策略。簡單說幾點 :

第一,夫妻感情不和,如何認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已經構成感情破裂,這個標準也是實踐中法官很難把握的,要看個案不同的情況來決定。

第二,男方家暴女方,證據是否充足。是否有報警記錄和醫院就診證明,是否在一年以內等等。如存在,這種情形可以視為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第三,離家出走五年,如何把握。怎麼界定離家出走,怎麼認定出走時間為5年,中途回來一次是否包括在內。這個問題有點類似於分居兩年,實務中法官很難認定。

第四,對孩子不聞不問,如何把握,是否構成離婚事由「有無盡到孩子撫養義務」等。

2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你好,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若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通過你描述的情況可知,男方家暴女方,且離家出走五年,對於孩子不聞不問,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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