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個精神病人殺人了,家人需要賠錢嗎

時間 2021-06-03 19:19:47

1樓:朱新朝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它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精神病人殺人,如果他的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則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樓:劉大卡Fer

不是要賠錢,就是要償命,你可以選。

證明精神病人當時在發病期間,就是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當時沒發病是正常的,就是故意殺人入刑。

3樓:小巍巍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刑法對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除年齡上的限制外,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如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精神病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情況。刑法第十八條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區分為三種情況,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1、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2、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在其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通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來履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親屬;(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樓:神一般的豬隊友

賠錢還是需要的,刑責則看精神病人當時的精神狀態。中國對精神病人負刑責的法條感覺有天跟不上時代,需要更新。精神病家人對精神病人的看護也麼有明顯的改善。

5樓:豆軍峰-中銀律師

分兩種情況,一是精神病人作案時精神是否正常,如果正常,那就是刑事犯罪,二是作案時精神不正常,那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不管怎麼樣,民事責任都需要承擔,不可能殺人啥事都沒有,。

6樓:河山與蟲二

當然要賠,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有人監護,一般來說家人就是監護人了。

大白話就是傻子你得看著,不然出了事你得賠。

當然如果是正當防衛,那免除責任。如果對方有過失甚至惡意行為,減輕責任。

注意這裡說得是民事賠償,刑事責任看他當時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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