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換人,跟前房東籤的協議還有效嗎?

時間 2021-06-03 07:11:51

1樓:楊帥

A和房東的官司中,房東勝訴,然後房東想把房子租給C,可以看出,房東和A的租賃合同應該解除了(在這裡先不考慮合同無效的情況),那麼,A就沒有了對房屋的租賃權,A和B的轉租合同也要解除,B也沒有了對房屋繼續使用的權利。

此時,房東可以基於對房子享有所有權要求B騰房,如果不騰房,可要求B支付占有期間的使用費,直至強制騰房。在這裡,B的合同有效,但不能對抗房東的權利。B可以向A主張租期未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所遭受損失的賠償。

另外B可以行使滌除權,把A欠房東租金中B所承租相應部分的租金付給房東(即五年的租金給他先結清),這樣就可以繼續租用三年。

2樓:

附:買賣不破租賃,或者是債權的物權化。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予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住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租賃關係本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一般來說,債權的對抗效力小於物權,但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在對其規定時候,給予其特殊的物權化保護,此時物權上的權利人在有效的承租期內,就無法依據物權關係對於承租人主張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