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之前談好的條件男方未實現,女方要求推遲結婚,但是男方不肯要求退婚,女方應退還訂婚的禮金嘛?

時間 2021-06-01 01:43:19

1樓:都被註冊了hun

應該退還的。如果不願意退還,也可以和對方協商。但如果對方告上法庭,肯定要退的。另,在法律解釋中「應該」就是「必須」的意思

2樓:戰神李靖

當然必須退啊。。

所以,題主是打算收了人家的彩禮,但是又不結婚麼?這可是明文規定違法的事情。。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婚姻法解釋規定,收了彩禮沒結婚,法院認為女方應該歸還彩禮。

3樓:我是小可愛呀

瀉藥之前談好的條件是什麼?肯定是關於車房什麼的吧?男方既然做不到,退婚也就無所謂了。但是訂婚時男方送過來的東西肯定要退給男方了,畢竟也不是靠著這些東西發財吧?

我有個表姐和同乙個男的訂婚兩次,退婚兩次,第一次留下了男方拿的乾濕八樣和肉(我家鄉的風俗),床上用品四件套,還有訂婚禮金,她媽說因為是男方退婚,所以不退錢。我媽媽勸她退給人家算了,中間媒人也來過幾次,她媽才退了一部分給男方。第二次是女方退的婚,留下了乾濕八樣和肉,別的不知道退了沒有。

真是讓人覺得汗顏。

再舉個例子吧,鄰居有個姐姐也是訂了婚,結果男方悔婚了,鄰居阿姨把男方拿的訂婚禮全數退回。這個阿姨平時是愛佔點小便宜,但關鍵時刻還是讓人刮目相看的。

感情不能用金錢衡量,婚姻不能用金錢決定,希望題主放棄身外金銀之物,好好看看自己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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