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裡對違紀學生罰錢有沒有違反法律?

時間 2021-06-01 00:39:12

1樓:

一點說明:由於題主沒有說明是哪一級的學校,本回答基於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

罰款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違法行為的懲處,那麼這裡的前提是違法。依據《處罰法》的規定,即使是設定一定數量的罰款,最低也需要規章一級,在教育這裡,就是教育部的部令。

這裡不需要當事人去查到底有沒有依據。為什麼?退一萬步說,即便假定學校有罰款的權力,那麼按照《處罰法》的程式規定,也必須告知違反條款和處罰依據。如果題主是當事人,按圖索驥。

多說一點:

學校本身不是行政機關,但對於學生而言,可以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權,比如對學生的學籍管理,在管理過程中可以進行獎懲。

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其中第二十八條,雖然用的是「權利」,但至少對於其中比如第(四)、(五)項,已經在司法實踐中明確為行政管理職權,有相應訴訟判例支援。

所以不能簡單認為學校沒有行政管理職權。

2樓:杜道義

關於有能力罰錢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及實施機關等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根據該法,有權實施罰款的主體有下列幾類:

1、行政機關。前文已述,「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然而,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擁有「罰款」的行政處罰權,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才擁有這一權力。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因此,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能成為罰款的主體。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所以,罰款也必須遵守這一規範,實踐中,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也就有可能成為罰款的行為主體。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共勉之!

3樓:Raymond Wang

這個問題很常見,非常需要普法:到底什麼人有權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學校作為事業單位並非行政機關,自然也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無權對學生罰款。

另外多說一句,老師沒收學生財物不予歸還的行為也是違反《物權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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