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借了別人錢,後來他把財產全部給他老婆後離婚了,現在身上已經沒有資產了,如果現在起訴他 ?

時間 2021-05-31 23:00:53

1樓:中天懸劍

1、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內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的舉債,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債務人配偶,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屬於婚姻法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因此,涉案債務即便債務人配偶並未在借條上簽字,一般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其配偶追償,這一點在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五條有明確規定。

當然,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借出去的錢,被債務人用於婚內共同生活,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的也可以更好的實現上述目的。

2、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置的,債權人也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了連帶的清償責任後,以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條、41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24條、25條

2樓:李可-集慧智佳

蟹妖。非法律專業,僅供參考。

從道理上講,在離婚前,財產和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離婚時分割財產,應當是償還完債務後的淨資產才可以加以分割。

也可以這麼來說,在夫妻關係存蓄期間,儘管錢丈夫乙個人藉的,但債務是夫妻兩個人共同的,夫妻離婚,自行將雙方債務轉給乙個人,另乙個人拿走其他財產,這是有問題的。法律角度上講,除非有特別約定,債務不經債權人同意,是不可以變更債務人的,在此案中,由夫妻雙方變成丈夫一人,這是有問題的。債權人,如果沒有特別情況,一般是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變更的,也就是把債權賣給他人。

另乙個問題是,當你揹負鉅額債務時,你是否可以將大額財產贈與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賣與他人?按我的印象,法律明確規定,乙個公司是不可以這樣的。個人這樣做也是有問題的吧?

這種贈與應歸於無效。丈夫對弟弟完全是贈與,其實離婚時分割財產,對妻子,也可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案中的妻子和弟弟,很象是銷贓,而且很難讓人相信他們是善意第三人。

時間很關鍵,過得越久越難追。

以上是非法律專業的觀點,個人認為值得努力,以上在法理和操作上是否完全行得通,不好說,肯定要乙個好律師幫你想辦法。

當初借錢時,既然是大額,如果能夠有低押,夫妻雙方共同籤借據,再有保人等等,現在的局面會好很多。

3樓:排骨

這種情況經常有,在日本泡沫經濟崩潰的時候很多公司老闆知道自己要破產了,只能把自己的財產轉移到妻子名義下,然後辭離婚。這樣可以至少讓自己老婆孩子衣食無虞,自己去當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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