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喂的流浪貓對別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投食的人需要負責嗎?

時間 2021-05-31 04:53:43

1樓:

沒有啊,我只是把食物放在地上啊,貓咪偶爾路過偷走了而已,又不是我叫他來吃的,怎麼能算我投喂?

你這要是算的話,那海鷗和鴿子呢?

人民廣場的鴿子在人家車上拉屎洗車錢也要我出?

2樓:

餵養我不反對,但是別把吃的放在別人的車底啊!!!特娘的我車子機艙裡都是貓毛!還有吃剩下的食物!倒車雷達被咬斷2次!

今天開車回來發現右前輪後方的車底有貓糧,果斷拿出某種化學液體噴灑,防止再有貓來吃

3樓:張寶元律師

按照(2014)三中民終字第01560號這個判決書中的論述「飼養的動物必須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飼養者或者管理者對動物還應具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按照這個觀點,餵養流浪貓並不能構成「所有或占有」,也不能形成「控制力」。

4樓:

樓上各位的答案我都看了。有個想法,與題主的問題關聯不大,想讓專業的大神解惑。

我附近有乙隻寵物(隨便乙隻什麼都行)我很喜歡想帶回家餵養於是我天天經常親密的單獨或與其主人保持一段距離後餵食。

輔之跟拍者也願意承擔該寵物所有責任問:

我能從法律的角度獲得該寵物的(撫養權?餵養權? 我也不懂啊隨便一說)嗎

萌新第一次回答不懂規矩寫的不好還望見諒

5樓:

忘帶食物被12條犬咬死因喝醉毫無還手能力場面血腥http://www.

長點心吧,經濟損失還可以賠,命沒了誰來賠你?

6樓:

如果我被流浪貓流浪狗傷害了,要麼就有人出面承擔作為飼主嗯責任,要麼我會自己自認倒霉修養,但是我也會找人把周邊的流浪狗流浪貓抓走處理,畢竟倒霉一次我不想倒霉第二次,更不想我身邊的人遇見這樣的倒霉事。

而如果有人出面承擔責任,那麼我會要求對方出醫療費,然後必須把傷人的那貓狗帶回家自己管理,否則看到它處於散養,我還是會當做流浪貓流浪狗處理

7樓:鵬鵬

家裡的月季花開花了,平常都看到有蜜蜂來採蜜,這是不是算「飼養」了蜜蜂,作為乙個成年人我當然知道種花會「招蜂引蝶」,這間接算是為蜜蜂的存活提供了便利條件了麼?如果蜜蜂蟄傷人了,我要不要負責任呀?不過蟄傷人都是小事啦,這我不太擔心,我擔心的是最近打颱風了,來我家花朵採蜜的還有蝴蝶呀,那只蝴蝶經常在煽動它的翅膀,我真的好怕呀,「蝴蝶效應」我還是懂得,最近颱風這麼多,如果是因為我種了花「飼養」了這只蝴蝶,造成了多次颱風,這損失我八輩子也付不起,我要怎麼管理這盤花才好呀?

要不要買個紗罩把花蓋住?

8樓:M3小蘑菇

想起上次在知乎看到的乙個問題,大意是說小區裡有幾條流浪狗很兇,怕被咬,而有一戶人家餵養這些流浪狗,這戶人家也很兇,不敢去交涉,找物業,物業找這戶人家,這戶人家說這不是自己的狗,自己不管,但要是把這些狗處理掉的話顯然這戶人家又要暴跳如雷

看來一些國家已經有先行的法律來避免這種情況了,關鍵是要取證

9樓:盜姆

餵養流浪貓可能是「善良」的初衷,但的確不一定是好事。

真的想對它好就應該帶回家,打疫苗、洗澡、吃健康、衛生的食物,不影響其他人。

10樓:銀河系英雄指南

不知道,不過如果真的法律覺得應該負責,我認為非常不合理。畢竟就算是家養的貓,被外人蓄意傷害,也沒有法律支援對飼主的賠償,那麼是不是責權對等,寵物或者是飼養的流浪動物也不對外的傷害負責。

還是現在有法律保護寵物或者流浪動物了?

11樓:Three詩睿

先說結論,需要。日本法方面對此有明文規定,《日本民法典》第718條規定:

翻譯成中文就是:

「動物占有人,就其動物對他人所加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依動物的種類及性質已以相當的注意進行保管時,不在此限。」

注意《小小食雜鋪》第九集裡對貓咪是「經常」、「親密」進行餵養,這種情況下,就會被認定構成實際飼養關係,所以餵養人會被認為是動物占有人。

這背後的法律邏輯就是:

流浪貓與A構成實際飼養關係---A是該流浪貓占有人----A需要就其流浪貓對他人所加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這類事件在國內的審判邏輯一般如下:

行為人投喂行為既不同於對流浪動物的規範救助行為,其自己又未採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故其行為是對於公眾共同利益的一種不合理干涉及影響,此危險影響與流浪動物侵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絡,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案例:

1.謝珍娥與謝克功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6)湘07民終516號;

2.四川省鹽業總公司南充分公司、南充市天錦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楊秀清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南中法民終字第2009號。

12樓:

需要。國內也有類似判例,流浪貓咬人還是撓人後經常供給流浪貓飲食的人要負責賠償。手機懶得搜具體的了。

法院的乙個簡單的邏輯就是:無論你是不是流浪貓的主人,對它有沒有控制力,你餵食的行為增加了它在某個地區出現的概率,而你讓乙個不可控的流浪動物出現在某公共場所的概率增加,勢必會對場所內造成更大的危險,但你又沒有採取一定措施控制該危險的發生,那麼屬於對公共利益的違反,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你需要承擔因此危險造成的危害結果導致的賠償。

就是這樣。

13樓:貓在一角

沒有看過這個電視劇集,也不甚了解日本法律。猜測可能是否貓的主人,是否有主人,都比較難以界定,如果經常喂的話有可能將投喂者視作散養貓咪的主人。無論是我朝還是國外,有許多人家的貓咪都是散養的。

當然感覺劇情需要的成分還是比較重了,我估計現實中當法官一輩子估計也難碰到這麼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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