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女方母親借錢,這屬於個人借錢嗎?為什麼?

時間 2021-05-30 08:54:32

1樓:蘇州律師杜哥

不一定。

首先,需要看借錢時與女方母親是如何約定的,有約定的應當按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約定,再看借款的用途是否為家庭生活或共同經營,如果是則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為男方個人債務。

最後,還要看夫妻之間是如何約定的,這決定了夫妻內部的債務承擔問題。

另外,從女方角度看,男方向自己母親借錢,必須打個借錢,否則將來可能說不清。

2樓:矇萌猛夢說法

題主所提問題,實際上是指一方對外借款,該筆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民法典生效後,判斷一筆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遵循的原則「夫妻共債共籤」。也就是說,原則上,一方對外借錢,需要經過另一方的簽名同意或者事後追認。如果沒有經過一方的同意簽名或者事後追認,這筆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僅僅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另外,一方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外借款的,即使沒有另一方的簽名或者事後追認,這筆借款仍然屬於夫妻債務。因為這筆借款用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於夫妻共同的生活開支,則它必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如果一方以個人名字對外借款,借款的數額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沒有另一方的同意簽名,有沒有經另一方事後追認,那麼該筆借款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這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家庭生活的,則該筆借款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

回到題主問題中,男方在婚後向女方母親借錢,所借的錢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就要看這筆借款有沒有經過女方的同意、借款的用途是什麼。如果男方借款時沒有經過女方的同意,借款又不是用於家庭的日常生活,那麼這筆借款屬於男方的個人債務,與女方無關。

3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樓:王雨律師

要看該筆借款的適用途徑了,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錢款也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樓:歇息

你憑啥為人家女方母親借錢,你還想讓他女兒跟你一起還債,這不是典型的我上搶了你的貨再賣給你有啥區別,所以是個男人就別問女方媽媽借錢,人家媽媽借給你是情分你應該感恩戴德,不借是本分。

6樓:陳海雲律師

你好 ,目前民法典對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你得區分一下情況,一、你是否有共同簽署或者後期追認這些債務

二、債務是否是用於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的必要性支出

7樓:王幼柏律師

1、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共同對外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二人共同負責償還。

2、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人共同對外所負債務,一般認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二人共同負責償還。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的約定的,則屬於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不負償還責任。

8樓:澳村

不屬於個人(男方)向妻子母親借錢,屬於他們(小夫妻)共同向妻子母親借錢的行為。因為,他們是在婚姻存續中,所以,他們要共同承擔借錢責任。

9樓:那就叫玉梨律師吧

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以下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有共同意思的債務,比如夫妻共同簽字或追認簽字的;

以個人名義但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是共同債務,比如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

因此,如男方向女方母親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為一方個人借款。

10樓:宋嘉楠婚姻律師

看所借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非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借款人自己承擔。

建議簽署借條,註明用途;保留好轉賬憑證。

11樓:匯說婚姻家事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而且影響著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近年來,離婚後夫妻一方莫名揹負鉅額債務以及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極端案例頻頻出現,「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民法典》回應社會關切,在相關法律制度發展和司法實踐經驗積累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第一,「共債共籤原則」,即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要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確認。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雖然只有一方簽名,但是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例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以及家庭成員醫療費等。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情況下,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12樓:江戶川柯南

看借據上如何載明的

如果是用於婚姻生活的開銷

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要是他個人借款妻子不知

但他借錢用於經營

經營收益又用於夫妻生活

那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載明的是自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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