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是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

時間 2021-05-29 23:05:31

1樓:暮烏

很多人沒說道點上

判定是盜竊還是信用卡詐騙先要認定拿到信用卡的行為是侵占還是盜竊,根據司法解釋

如果認為拿到銀行卡是侵占行為應當定信用卡詐騙如果認為拿到銀行卡是盜竊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題主描述的不是很清楚,私以為atm機上的卡如果沒被吞,說明卡的主人還沒走遠,隨時可以回來取,這個行為應該屬於盜竊,那麼應當定盜竊罪

2樓:聽過幾堂課

菜鳥回答一下,本人不認為是撿拾,冒用他人信用卡並使用。更傾向於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了客觀上已經轉移給銀行占有的信用卡並使用,至於盜竊它人信用卡並使用如何定罪我不知道,嘿嘿

3樓:鋒爺思密達

如果你看過張明楷的相關論述,主要是他認為機器不能被騙的論述,可能才會對這種情況罪名適用產生疑問,否則,沒什麼可爭論的,司法解釋已經很清楚了。

信用卡詐騙。實踐中,這種情況判的比比皆是。

4樓:呆子說法

呆子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首年,我們先看一下刑法法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次,我們再看一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最後,有的童鞋可能會說題主所述案情李某使用的是借記卡,不屬於信用卡。好的,我們最後看立法解釋:全中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訪問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綜上所述,李某屬於拾得他人信用卡後並使用的行為,是典型的冒用信用卡行為,應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果是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才構成盜竊罪。

5樓:人工智慧小法師

這個問題其實是存在司法解釋和刑法理論的觀點的不同的。

如果按照司法解釋,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如果按照刑法理論的觀點,詐騙型別的犯罪要求以欺騙「人」為前提,對自動櫃員機(ATM機)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客觀上沒有對「人」實施欺騙行為,應當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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