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長擁有使用公章的權利嗎?

時間 2021-05-29 22:53:45

1樓:吐洋吐神伯

申請勞動仲裁的內容是什麼?

1、如果爭議是,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未經」老闆同意「,「開具勞動關係證明」,實務不會認定為單位意志的體現!。而且勞動者提供」勞動關係證明「的證據,與仲裁請求相背,這樣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

2、如果是因為勞動報酬爭議。

原則上,用人單位承擔提供花名冊、工資表,勞動報酬不違反勞動合同等證明責任。勞動者只需要提供一些初步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即可!單位開具的勞動關係證明,在勞動關係不是爭議焦點的案件中,不是必須的!

關於自己開具勞動關係的證明,將導致證據喪失證明力,可參照適用民法典附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規則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樓:長安城李律師

這屬於兩回事,如果你只是想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只要有能證明勞動關係存續的證明即可,不一定非得開證明,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包括:工牌、工服、工資流水、打卡記錄等等。

3樓:楊海弢律師

嘗試回覆您的問題。

1.店長能否使用公章,屬於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2.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還是要全方位的收集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3.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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