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9 日李心草溺亡案被告當庭認罪認罰,將擇期宣判,後續進展如何?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

時間 2021-05-05 20:33:48

1樓:

隨意回答。不喜勿噴!

一、後續進展如何?

基本上已經塵埃落定了。後續應該沒有什麼了。雖然,我也注意到李心草媽媽還要上訴?

但是,就本案來說,已經處理了羅和16名民警,李媽媽也可以得到一筆賠償!

即便李媽媽向唐慧媽媽一樣,但因為時代不同了,換了人間,後續不可能出現槍斃民警之類的事情了。

二、哪些資訊值得關注?

這個案子出來以後,我的趕腳就是:

(一)這個社會風險無處不在。我對行為的邊界完全迷亂了。

(二)法律,其實就是莎士比亞筆下的哈姆雷特:千人千面!無所謂普世的公平正義(無論程式還是實體)。

譬如吧,李心草案件現在這麼處理,我以為很過的了。但也不少,甚至大多數人認為不夠或者很公平。

至於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

(三)少交往,多獨處!省得有一天違背注意義務或者其他義務入刑。

(四)如果不可避免要交往,一定提高行為的謹慎性和保守性。遇到任何事情,都要未雨綢繆,報警在先。

未雨綢繆就是對與之交往的人進行徹查:人品、酒品、有無生理、心理疾病等等;

報警在先就是一旦有任何苗頭,切勿以為自己能力強、搞得定,一定要報警,轉移自己的義務!

(五)盡人事聽天命!隨時準備接受上天的安排!

2樓:他還是個孩子

首先,我不相信這個偵查結果,通篇幾乎都是嫌疑人的自圓其說,說是串供都不為過。

其次,我一直不主張過度喝酒,一是喝酒難受,二是安全問題。無論人情、面子、錢都沒安全重要。

3樓:ygtq

這個案子關注人都是擅長法律的人,做為普通人沒啥說的。我只是對其中一些人的回答中說扇耳光是常見醒酒形式,影視劇裡都常見,這說法誇張了吧。我印象中影視劇也最多是潑冷水,什麼時候打耳光成常見形式了。

打耳光只存在在男的醉酒想侵犯女生時才會有吧,打女生耳光,通常都是影視劇裡最激烈的鏡頭了,常見啥呀。現在醉酒的是女性,要控制她的是兩個大男人,用俯身壓制和扇耳光醒酒控制總覺得說不過去吧。

4樓:Lawerpeng

喝酒有風險,大家在進行社交活動過程中,首先應當避免惡意勸酒的情形,同時酒局結束後,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尤其對同飲者情緒狀態、是否酒後駕駛車輛等問題要特別關注。

同時,普及乙個法律小常識,在刑事案件中,作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僅有權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刑事判罰的結果如果不服,是無權提起上訴的而只有權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最終是否抗訴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

5樓:衝鋒的小野駒

連續三個酒吧飲酒的動機是什麼?羅某和李心草的關係是什麼?李心草同學為什麼要帶她去喝酒?

李心草日常是乙個什麼樣的女孩子?羅某日常是乙個什麼樣的人?羅某如果只是沒有盡到照顧的義務,絕對不應該判這麼重,他為什麼要認罪?

這個案件過程現在的資訊很多用日常經驗無法解釋,所以激起這麼大的爭議。這個新聞內容過於簡略,無法服眾,兩個立場的人都無法滿意。一方是不滿意未盡照顧義務判罰過重,一方是不滿意沒有解釋上述疑點。

6樓:

因為死者家屬沒有在面前哭鬧打罵著不走,煩不到自己身上,所以批評辦案人員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反正 @山東高法 已經帶了乙個壞頭(別問為什麼,反正就是沒事提醒你一下),也不差這乙個案了。

案情和分析這個回答都已經寫了,我也不再囉嗦。9 月 19 日李心草溺亡案被告當庭認罪認罰,將擇期宣判,後續進展如何?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

詳見圖示:

應該是第4次出門跳河,懶得改了。

(說出這「一定」兩字,我冒了很大的風險)

「提議喝酒」

正常情況下,提議喝酒,哪怕心懷醉酒之後的邪念,在付諸行動之前,單純的「提議喝酒」會提高喝酒人的風險,但絕對不屬於「法不容許的風險」。

如果這是犯罪,那需要在「提議喝酒」之後,額外增加【提議去高處、河邊等醉酒的人容易失足的地方「散步」】。

共飲人要自殺時的救助

共飲人在酒精影響下的自殺是其本人自陷危險,但由於喝酒是羅提議。組織酒局的人,甚至共飲者對於一起喝酒的人要自殺,還是有一定的救助義務。

如果「能救而不救」,那也是在額外增加法不容許的風險;但如果「能救而救但未成功」,並沒有增加額外的風險,而僅僅是降低的風險不足以抵擋死者給自己加的死亡風險而已。

但是在這案件中,在第4次出門跳河時,羅上前救助;第6次突然從計程車跑出來,羅也緊隨其後追趕,已經盡了「能救」的義務,劉翔在場都未必能救得下人,不能以有救助義務但沒救成功就認為未盡義務。

掌摑、俯身

以一般人的視角,這是常見的叫醒酒醉的人的手段(不管它有沒有效果),而且如何去證明該行為導致「情緒更不穩定」呢?有鑑定過嗎?

至少從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來看,得不出「掌摑導致情緒更不穩定」的結論。

對於醉酒的人,電視劇集上經常有類似的鏡頭,如果這屬於「法不容許的風險」,那廣電總局就是瀆職犯罪,電視編劇全是傳授犯罪方法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 要不要去查乙個?

前兩天還信誓旦旦在《正當防衛規定》裡面說:

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呵,男人!

7樓:四時秋

這個判決至少有乙個正面意義,一定程度上給那些聚餐飲酒的人乙個警示,出事兒是要負責任。也告訴男性同胞,和女性朋友一同聚餐時,你有阻止她們喝醉的義務,否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未嘗不是件好事兒。

本來法律就是規訓人們的行為的。

8樓:冷畫屏

以前喝酒同桌酒後出事法庭判你賠個錢;

以後喝酒同桌酒後出事法庭判你坐個監!

這果然不是自己的事情不能多管啊,以後喝酒,酒喝差不多要早點跑,跑的越早越快越好,誰走的晚、誰操心多、誰管的多,誰就有可能多倒霉。

還有,以後路上遇到某人瘋瘋癲癲的要自殺,你能去做好事嗎?只要您去了,好事還沒有做成功,就等著坐牢吧,因為您沒有盡到義務。

當年播種的,將來也是自己來收穫。

9樓:

同行人因為某些事情喝多了,情緒不好,有三種情況解決一種是,安慰,安撫好後送家。

二種是,鬧你隨便鬧,借酒遮臉,把你留下。

三是,打耳光,一般這種只在男男間出現。打醉酒女,少見。

10樓:正午馬天尼

第一,法院認為同桌喝酒有注意義務,這可鬧大了。不是說這樣的法律規定不行,而是考慮中國的社會現實,這是一件牽涉範圍很廣的大事,怎麼也得最高法來確立,我不相信區級法院就有這樣大的腦袋瓜能把這個事扛下來。

第二,法院是如何得出被告的「俯身、扇耳光」等不當行為與死者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的?這裡從常識就可以判斷出難以得到強有力的證明。我可以舉乙個反例,假如被告一面扇耳光一面說「你去死吧」,那麼被告的行為導致死者跳江的後果的可能性就大的多。

11樓:天恆

喝酒不要過量,不要讓人喝醉酒。如果喝醉了,尤其是不能自主控制自己的人。作為發起者還是要盡到安全義務。

這個事件中,李有多次不安全行為。作為同行者更應該注意。而不是用掌抂等行為去做乙個所謂醒酒的行為。

這種行為反而是刺激醉酒者,加大了醉酒者的不穩定性。極易造成其他意外事故。個人覺得判過失犯罪問題不大。

給那些灌酒的人乙個教訓吧。

12樓:袁長倫律師

被告人認罪認罰,給予被害人家屬以賠償的,法院會做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判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個案件會改變中國對酒桌文化的認識,對於酒桌上的勸酒行為會承擔責任,形成刑法上的確信。

13樓:王政

如果受害人當時處於醉酒狀態,這就是故意殺人,至少是過失殺人。好比有條小路,路一邊就是河。你走在這條路上,遇到乙個醉漢臥在路中間,你覺得他擋道了,於是踢了他一腳。

他處於醉酒狀態,被踢了一腳後自己往河的一側翻了一下身,結果落水。然後你不施救揚長而去,這名醉漢溺水身亡。你說是不是殺人?

14樓:蝦仁芝麻卷

我們需要結果正義,更得注重追求正義的過程。

如果按照被告認罪的罪名審判,那最明顯的就是有利於消滅酒桌文化,可能連聚餐文化都取消了。

同桌人一起吃飯的時候時需要謹慎考慮是否要飲酒,是否要勸酒。

因為同桌吃飯導致自己的照顧義務會被無限拔高,只要對方喝了酒,加重對方的醉酒程度,此後對方在醉酒狀態內發生的一切損害均會與自己產生因果關係。

換句話說,

同桌吃飯未盡注意義務過失致人死亡,那勸酒是不是就是……?

你看以後誰還敢勸酒?你看以後誰還敢喝酒?

按此邏輯延伸,如果同桌有人因為誤食其中某種菜導致過敏,那聚餐組織者和點餐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你看以後,誰還敢出來聚餐吃飯?

15樓:

這恐怕不是過失那麼簡單,如果這可以判過失那以後誰想強個姦殺個人就簡單多了,無非多找幾個人讓對方多喝點的事,喝多了可能發生任何事,比如墜樓、撞車、墜河、投江、投懷送抱、多方怎麼說怎麼是。

16樓:未羊

關注是一種態度,一種力量,「鍵盤俠」有其積極的一面,公平正義從來不會從天而降,我們關注李心草案,不止為了還受害人乙個公道,更是讓我們的社會不再出現下乙個李心草,讓我們每乙個普通的「李心草」免於恐懼,傷害。

17樓:星箕

喝酒—喝醉了—跳水裡了—淹死了。

喝醉了也是人,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就如同醉駕一樣。他往水裡跳,怪沒攔住唄?小明找小紅玩,小紅掉水裡了,小明也是過失殺人唄?那還不亂套了?

即便這事有其他案情,但法律就是法律,就在那裡,寫的很明白。

18樓:忽悠十四郎

我的微博號大概率就是因為持續發聲此事兒而沒的......

當時#李心草#這個話題已經是「根據相關法律、內容不予顯示」的狀態了。不知道現在的微博是什麼樣子。

今天看到這條有點想哭......

整整一年了...記得這件事兒的人又還剩多少?

遲到的正義...真的除了「聊勝於無」我想不到別的詞了。何況現在還沒宣布具體結果.....

願網路的記憶能長久些....

19樓:法律貧道

最值得關注的點就是——從今往後,不要跟酒量不好的人喝酒!

不出我之前所料,果然是從不作為的角度來論證犯罪的

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秉幹邀約飲酒,在被害人李心草醉酒後出現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異常行為時,未採取合理、有效的看護、救助措施,未盡到應負的注意義務,反而實施俯身貼近、掌摑李心草等不當行為,致使李心草情緒、行為失控,翻越護欄,造成墜江溺亡的嚴重後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御史書童:雲南「李心草溺亡案」,一男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訴,案件後續將如何進展?

根據刑法的不作為犯罪理論,不作為犯罪是指「應為,能為,而不為」導致犯罪後果的行為。

這裡的「應為」,就是指有積極作為的義務。

這裡的義務,根據刑法理論,主要分為四種:

1、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

比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不作為則可能構成遺棄罪。

2、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比如消防員有救火的義務,警察也有救助公民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比如保鏢基於合同有保護某人的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比如你把鄰居家小孩帶出去玩,帶出去玩這種先行行為就導致了孩子遇險你有救助義務。

而李心草這個案子,認定羅秉幹有救助義務的理論依據,只能是「先行行為」。

也就是羅秉幹約李心草喝酒,致李心草醉酒,他有救助義務!

更進一步說,如果這個判例成立。那麼就代表司法實踐承認,同桌喝酒可能產生救助義務,有人喝醉了,沒醉的人就有採取措施保證對方安全的義務!但李心草這個案例可能讓這個責任更進一步,提公升為刑事責任。

所以,建議不要跟酒量太差的人喝酒。他喝醉了,你就有照顧他的義務。否則發生意外重傷或者死亡,你就可能構成犯罪。

一句話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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